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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体性观念的价值内涵与中国语境(第1页)

三、“主体性”观念的价值内涵与中国语境

(一)“主体性”观念与价值规范基础的重建

明确了马克思哲学主体性思想中“价值主体的优先性”原则,为理解“主体性”原则在中国当代哲学语境中的特殊内涵和意义提供了可靠的理论参照与坚实的思想出发点。“主体性”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哲学界最为核心的关键词之一,而且其影响还从哲学辐射到人文社会科学各领域,一时成为整个中国人文学术界最为炙手可热的理论话语。但“主体性”观念及其与此相关的许多深层次的重要理论问题却没有得到应有的深入反思与探究。随着不断翻新的新思潮、新概念和新学术人物的引进与更新,这些重大理论问题逐渐被耽搁并被繁复的话语所覆盖。剥除繁复话语的覆盖,面向问题本身,对“主体性”观念进行进一步的批判性反思和省察,将仍然是一个具有生命力的重大课题。对此,我们需要追问的是,“主体性”观念的凸显,究竟蕴含着什么根本性的理论诉求?

对此问题,人们更多从哲学“内部”的一般理论层面进行回答。最常见的理解模式是把“主体性”原则与“认识论”转向联系在一起,认为“主体性”原则的意义首要地体现在它推动中国当代哲学实现了从“本体论”向“认识论”的转向。长期以来,非反思的、直观的“自然本体论”哲学模式占据着主导地位,它以一种独断的方式断言世界的存在,没有自觉到所谓“存在”实际上是处于与思维关系中的存在,离开与思维主体的关联,离开对“思维”与“存在”关系的自觉反思,对“存在”的断言将是无效的。因此,“主体性”原则的确立和奠定,意味着哲学反思层次的一次重大跃迁,意味着哲学从“前现代”提升到“现代”的水平。一言以蔽之,从传统哲学“客观主义”取向的本体论向以主观能动性为根据的认识论的转向,是“主体性”原则深层的理论意蕴和在哲学史上最为重大的理论贡献。与这种理解内在相关,“主体性”被理解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大思想原则,按照这种观点,以传统哲学教科书机械的“物质本体论”为中心形成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的根本缺陷就在于人的“主体性”的缺失,在“物质”一统天下的世界图景中,人的“主体性”被还原为无人身的“物质”,这种“唯物主义”只能从“客体”的方面、以直观的方式理解事物,而不能从主观的方面理解事物、现实和世界。要克服这种“旧唯物主义”,就必须从“主体方面”去理解对象、现实和感性[1]。在此意义上,“主体性”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区别于旧唯物主义的基本规定。

不可否定,这种哲学学科体制之内的探讨是十分必要的,而且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但是,在中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要在更深入的层次上阐明“主体性”原则所具有的思想底蕴,就不能完全局限于哲学学科体系内部。只有反思这一原则中蕴含的时代内涵,我们才能切实阐明“主体性”原则的丰富意蕴。

在我们看来,“主体性”原则中包含着比哲学体系内部的观念变革更为宏大的抱负和目标,它以一种哲学的方式表达着现代的时代意识及其自我确证的要求,体现着一种重建社会发展的价值规范基础的冲动和欲求,或者说,它包含着对社会历史方位的基本判断和对现实生活本质的批判性省视,并以此为前提为现实生活和社会发展确立价值坐标和价值规范基础的努力。

“主体性”是现代性的基本原则,黑格尔在哲学史上第一次做出了这样的概括。在黑格尔看来,哲学是思想中的时代,它的重大使命在于以思想的方式把握时代,而“对黑格尔而言,这个时代即是现代。黑格尔深信,不依赖现代的哲学概念,就根本无法得到哲学自身的概念”[2]。这即是说,哲学的概念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现时代的把握。而在黑格尔看来,现时代的本质特征,最核心的就是“主体性”原则。黑格尔说道:“说到底,现代世界的原则就是主体性的自由,也就是说,精神总体性中关键的方方面面都应得到充分的发挥。”具体而言,这种“主体性的自由”包括四个方面的内涵:第一,个人(个体)主义:在现代世界中,所有独特不群的个体都自命不凡;第二,批判的权力:现代世界的原则要求,每个人都应认可的东西,应表明它自身是合理的;第三,行为自由:在现代,我们才愿意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第四,唯心主义哲学自身,哲学把握自我意识的理念乃是现代的事业。[3]

这即是说,“主体性”之所以构成“现代性”的基本原则,是因为它试图超越和取代传统社会的价值规范基础而成为现代社会的价值规范基础。在传统社会,承担社会生活价值规范基础的是超个人主体的外在权威,在西方,这最集中体现为宗教,在中国,这最集中体现为至上的皇权。它们代表着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人都必须服从和承认的至高价值,无论是个人的私人生活,还是社会的公共生活,都视之为基本的价值皈依,它们构成了个人生活的意义源泉,也构成为凝聚社会生活、维持社会生活统一性的“黏合剂”。然而,随着传统社会的瓦解及现代社会的萌生和发育,作为传统社会价值规范基础的价值权威失去了对人们生活的规范力量。随着宗教和皇权绝对权威的崩溃与终结,它们曾经对人们生活所具有的那种一体化的力量也走向了终结。现代社会需要为人们的生活确立一种新的价值规范基础,作为人们生活意义的阿基米德点,来充任科学、道德、艺术、国家和社会等的价值基石,为个人的行动、社会政治的合法性提供终极的根据。“主体性”原则所担负的正是这一使命,以“主体性”尺度,将为重估并重建一切价值奠定坚实的根基。

当20世纪80年代中国哲学和人文社科界把“主体性”奉为最重大的思想理念和理论原则的时候,在最深处所体现的就是这种为中国现代性的建构奠定价值规范基础的意向和努力。它要求确立个人主体的“批判权力”:在经过虚幻理想和专横权力的拨弄之后,个人主体意识被唤醒,一切都要求经过理性的反思和审察,在主体的批判性眼光面前证明自己的存在合法性;它要求确证个人的“存在价值和权力”:个人被作为祭品奉献给他之上的神圣权威并战栗地匍匐在高高在上的抽象共同体之前,个人的人格遭到践踏,当这种历史已经充分显示其野蛮和荒谬时,个人主体的尊严和权力意识终于萌生,承认个人主体不可剥夺的、不可还原的独立地位,成为不可压制的声音;它要求个人选择自己的生活道路、创造自身命运的自主和自由空间:在漫长的历史中,个人的生活和命运受制于抽象力量的支配和控制,摆脱这种抽象力量的支配和控制,让个人真正成为决定和创造自身生活的“主体”,成为现代化过程中人们的普遍性渴求;它要求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存在与发展以人作为价值主体,而不是把人作为达成自己目的的手段:与个人之上更大的存在和目标相比,个人是微不足道的,他是实现某种外在目的的工具和手段,这是中国文化最大的苦痛,自觉意识到这一点,把人置为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的中心,认为无论是经济的增长、政治的合法性还是社会生活的善与正当都应该在人这一最高目的面前进行自我申辩,成为人们共同的呼唤。

所有这些,反映在哲学体系“内部”,便凝聚成“主体性”原则。因此,“主体性”虽然以哲学理念的方式在“哲学内部”产生,但它在深层所表达和体现的是对中国现代性建构的价值规范基础的寻求。这一点构成了“主体性”原则在中国语境中最为深层的底蕴。只有从此视野出发,我们才能超越围绕这一问题所产生的种种经院化的争论,倾听到这一哲学观点后面最深沉的呼声。

(二)理想的冲突:“主体性”观念在中国的复杂语境

“主体性”作为哲学原则,在“哲学内部”萌生并被学者们以一种颇为思辨的方式进行阐发和论证之后,在学术界内部激起了种种颇为不同的反应。赞成者有之,批判者有之,超越者有之。要理解这些不同反应的深层含义,同样不能停留于表层的理论话语,而必须深入到价值规范基础这一视域。只有从此出发,我们才能充分理解围绕着“主体性”问题所发生争论的深层意义和实质。

毫无疑问,那些“主体性”原则的支持者们,所要表达的是以“主体性”为核心和基础,来建构中国现代性价值规范基础的强烈诉求和希望。这种诉求和希望是用一种极为曲折和隐晦的方式表达出来的,它或者借助于对传统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的批判与反思来凸显“主体性”原则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突出地位,或者借助于对基本观念的革新性理解来强调“主体性”原则对于阐发马克思哲学所具有的特殊重要性,或者借助于对西方哲学,尤其以笛卡尔、康德等人为代表的近代哲学的阐释来论证“主体性”原则对于哲学发展所具有的变革性意义。所有这些,都是以非常学院化的方式,在“纯粹学术”的层面上进行的。但是,在这种表象后面,包含着双重的深层动机。第一,对中国前现代社会的价值重估和批判。按照这一理路所得出的基本判断,中国社会最为重大的价值缺失就在于人的“主体性”的遗忘,人的自由和尊严被人身依附关系所笼罩和掩盖,少数特权阶层垄断和独占了“做人”的权力和地位,这是中国社会和文化的最大苦痛。只有克服和超越人的存在这种状况,中国社会才能实现从前现代向现代的跃迁,才能实现真正的文明进步。第二,对中国现代社会的价值奠基。按照这一理路,中国社会的现代化的核心价值就是人的“主体性”的挺立,这是中国社会发展最为重要的价值追求和目标,无论是政治、经济、文化还是社会生活的其他各个方面,都必须以人的“主体性”为价值基石,来确立其合理形态,都必须以人的“主体性”为尺度,来对其存在合法性进行申辩。在此意义上,“主体性”原则的支持者们秉持的是一种十分鲜明的“启蒙”立场,它要超越和改变传统中国人的生存方式,并推动和促进一种新的人的生存方式的生成。

与此相对,那些“主体性”原则的批评和反对者们,所要表达的则是对现代性价值取向的否定与反驳。在他们看来,“主体性”原则意味着对“神圣权威”的质疑和挑战,意味着对社会生活统一性的威胁与离心力,它的隐而不宣的信念是:“主体性”即“主观性”,而“主观性”代表着“分离”与“任性”,这是对社会生活统一性秩序的莫大损害。因此,必须拒斥“主体性”所代表的价值理念,这是保障社会稳定和秩序的前提。与此相应的是,它把捍卫与“主体性”原则相对的“客观性”作为最为重要的哲学原则。这在传统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中体现得最为明显,在本体论上,它强调世界总体一般的物质客观性;在认识论上,它强调人的认识对客观对象的反映和摹仿;在价值论上,它强调服从于外在于人的客观对象本身所具有的“规律性”和“必然趋势”。人们常从学院哲学的意义上理解“客观性”原则的思想内涵,似乎它们只是哲学家书房里不食人间烟火的抽象思辨。但把它们放到中国特定的理论与现实语境中,我们就可以发现,“客观性”原则不仅仅是纯粹的哲学话语,而是内在蕴含着其十分顽强的价值诉求,它代表着一种凌驾于人的主体性之上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超验权威,以这种超验权威为基础,一切可能的“主观性”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离心力量都得到控制,整个社会在这种不容置疑和违抗的“神圣力量”的维系下将实现“内在的统一”。就此而言,对“主体性”原则的拒斥和对“客观性”原则的捍卫,在深层次上代表着对前现代的传统社会秩序的维护以及对现代性价值秩序的抗拒。

除了上述二者之外,还存在一种“主体性”原则的超越立场。这种立场援引西方当代哲学种种思潮,尤其“后现代主义”诸流派的思想资源,来论证“主体性”原则所存在的根本缺陷和困境。这种立场与前述“主体性”原则的批评与否定者并不完全相同,它并不主张与“主体性”原则相对的“客观性”原则,而是认为,无论是“主体性”还是“客体性”原则,都代表着一种独断的话语霸权,它们所试图确立的价值秩序都是以“同一性”为底色并因而是专制和排他的。“主体性”原则企图超越“客观性”原则并以之作为现代社会的价值规范基础,在深层的思维方式和思想逻辑上,二者分享着共同的前提和设定。因此,必须超越“主体性”原则及其所代表的价值秩序,取而代之一种没有核心理念、没有中轴原理的多元状态。只有在这种全新的状态中,人们的生活才能一劳永逸地摆脱强制和专断,获得真正的自由和创造性。

通过如上简要讨论,我们可以看出,围绕着“主体性”原则所发生的争论,实质上所表现的是关于中国社会的价值定位与价值秩序的不同立场和取向之间的尖锐冲突。这一冲突的焦点在于:究竟是否应该把人的主体性地位的确立视为中国社会发展的价值目标?究竟是否应该以主体性原则为核心,来奠定中国社会发展的价值规范基础?

如果进一步深入分析,我们还可以看到,在这种争论和冲突背后,包含着对中国社会历史方位的基本判断和对中国社会价值坐标的设定。“主体性”原则的反对者们把前现代的中国社会理想化,认为相对于人的“主体性”地位,社会生活的整体性和统一性乃是更为重要的价值,只要能维持这种整体性和统一性,牺牲和窒息人的主体性也在所不惜。与此相反,“主体性”原则的支持者们认为社会的整体性和统一性必须服从于人的主体性,以牺牲后者为代价的社会整体性和统一性是非法的与非理性的,因此,中国社会必须抛弃那种压制个人独立性和创造性的“机械团结”,这是它走向文明进步的必经之路。“主体性”原则的超越者则认为,中国社会的发展不能重复西方近代以来曾经走过的历程,不应该重蹈由于“主体性”原则及其实践所造成的负面效应给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消极影响,而是应超越现代性的价值追求,寻求一种新的文明精神与价值理念。

毫无疑问,这种冲突所体现的是一种“价值”和“理想”的冲突。在中国的理论与现实语境中,它的特殊性在于,这三种在取向上有着根本差异的“价值”和“理想”在中国社会的同一个空间和时间中共存并相互争执着,而在西方,它们展现为一个历时性的不断更替的过程。这种特殊性体现了中国作为“后发展”国家与“发达国家”相比在历史发展阶梯上的落差。同一空间和时间的共存,与历时性的依次更替的最大区别于,它使人们进行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的负担变得极为沉重,而且由此给社会发展所可能带来的风险变得十分巨大。

由于这种特殊性,围绕“主体性”原则所进行的论争,不同的价值选择总是不可避免地裹挟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关切。那些“主体性”原则的反对者们,当其努力捍卫共同体的价值并同时拒斥人的主体性价值时,在这种哲学话语背后自觉或不自觉地表达着共同体利益代表心声。与此相反,那些“主体性”原则的坚持者们,则在其哲学话语前后,表达着对共同体及其代表者利益的解构旨趣并努力捍卫人的不能还原为共同体的独立地位和尊严。“主体性”的超越立场如果被置于西方社会,其价值诉求及其所代表的利益是十分清晰可辨的,但在中国语境下却呈现出十分复杂的面貌,部分人试图超越中国的“狭隘视野”,从“全人类”和“全球性”的眼光来反思“主体性”及其负面效应,因而体现出一种较为“超然”和“超前”的态度,而另一部分人则在“超越主体性”的口号下,在一定条件下极易与“主体性”反对者们结成难分难解的利益合谋和亲和关系。

通过如上讨论我们可以看出,“主体性”原则虽然表面上是一个纯粹的学术问题,但如果把它置于中国特定的复杂思想与现实语境中,它所包含的对中国社会历史方位的认知判断,它在深层所蕴含的价值冲突和利益争执,就得以清晰凸显出来。在此意义上,“主体性”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同时更是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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