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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体性与以人为本社会发展观(第1页)

四、“主体性”与“以人为本”社会发展观

“社会发展”是马克思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对于社会历史发展的哲学理解,构成了马克思哲学的基本主题。我们认为,马克思哲学的社会发展观与其“主体性”思想之间有着极其深层的关联,这种关联集中体现在它们都把作为“现实的主体”的人置于中心地位:马克思的社会发展观在根本上就是“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观,即以人这一现实的主体作为根本的社会发展观。

“社会发展”是由“社会”和“发展”两个关键词构成的。要确立“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观”,一个重要的思想前提是改变传统的“社会观”与“发展观”,并确立以人为中心的“社会观”与“发展观”,把人这一现实的主体视为“社会”与“发展”的中心,从而确立起“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观”,否则,“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观将难以在人们的思想和行动中生根立足,即使勉强建立起来,也难免沦为某种形式化的东西并因此可能走样变形。在本节,我们将通过对构成“社会发展观”前提的“社会观”和“发展观”的反思,来阐发人作为现实的主体在“社会观”和“发展观”中的中心地位,从而为“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观奠定坚实的基础。通过这种阐发,马克思哲学的当代价值将从一个重要的方面得到充分的彰显。

(一)重新反思“社会”与“发展”:“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观”的哲学前提

“社会发展”,是由“社会”与“发展”这两个关键词构成的。首先,它表明“社会发展”是“社会”的发展,“社会”构成了“发展”的承载者和主体,在“社会发展”中,逻辑地包含了“为了社会的发展”、“以社会为目标的发展”等含义,离开“社会”,也就无从谈论“发展”。其次,社会发展是社会的“发展”,“发展”构成了社会所要实现的首要价值,离开“发展”,“社会”将失去追求的目标。这表明,“社会发展”的含义与“社会”和“发展”这两个关键词的含义有着一种深层的关联,以一种什么样的方式来理解“社会”和“发展”,必然将会对形成何种“社会发展观”产生根本性的影响。

从哲学理论的角度深入反省以往种种社会发展观的深层缺失,我们发现,人们之所以难以形成“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观”,之所以“以物为本”的发展观难以彻底根除,在根子上是与“实体化的社会观”和“物化的发展观”极为紧密地内在关联在一起的。正是因为以往人们在理解“社会”和“发展”时,运用和贯彻的是一种“物化”的解释框架和思维方式,其结果使得“见物不见人”的“社会发展观”难以避免。

所谓“实体化的社会观”,是一种把社会视为人之上的独立实体的社会观。在这样的“社会”中,人成为了社会从属性的被动手段和工具因而找不到自身独立的地位和价值。以这种“社会观”作为思想前提,在理论上必然以“物”为中心,在具体实践中,必然把人视为社会的“物件”和“工具”,因而它与“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观是正相对立的。

概括而言,这种“实体化的社会观”存在三种最为突出的表现形式:社会的“自然化”、社会的“群体化”和社会的“有机体化”。

社会的“自然化”主要体现在“社会”与“自然”的关系上,它把社会与自然完全等同起来,认为自然是理解社会最直接的参照和原型,从自然物质存在的性质和存在方式即可类推出社会的全部特性,其最突出的表现就是人们以经典力学意义上的“物质”概念来理解“社会存在”,并由此用机械决定论和线性因果论去理解社会本性及其规律,它的基本思维方式和表述方式是:既然“自然界”如此,那么“社会”也就理所当然应该如此。

社会的“自然化”强调社会与自然的齐一性,由此造成的后果是社会失去了其特有的“属人”性质。既然社会与自然物质世界无异,那么,社会就是一个与自然界一样受机械因果规律支配的领域,其中没有人的足迹,没有人活动的身影,更没有人的自由和价值。受这种“社会观”支配,所谓“社会发展”就是一个机械因果决定的、与自然物质运动无异的过程。很显然,这种“社会发展观”必然是一种“无人身”的社会发展观,在其中根本找不到现实的人的位置,人能动的创造作用和价值被彻底地失落了,因此,它与“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观是根本对立的。

社会的“集群化”主要体现在社会与人的关系上,它把“社会”与“集群”完全等同起来,把“社会”视为超越个人之上独立存在的“集群”,而人则被当成从属于这一集群的工具,历史上极端的民族主义和国家主义即属于这种社会观的典型代表。这种观点强调,社会作为“集群”是独立性的实体,而个人则没有独立性和实体性,它完全依附于集群,是一个“偶性”存在,因此,在价值等级和价值次序上,“集群”具有绝对的优先性,为了集群的目的和利益,可以而且必须随时牺牲个人的利益和目的。

社会的“集群化”的根本缺陷是把作为人的存在方式的“社会”和作为动物存在方式的“集群”二者混淆起来了。动物以“集群”方式而存在,动物个体生来便具有了其物种的本性、规定和特征,它与其所属的物种特性完全是同一的,因此动物只能以集群的形式而存在,其集群生活是其本能的体现。人的社会之所以称之为社会,恰恰就在于它突破了动物的物种特性,它是“建立在人们的现实差别基础上的人与人的统一”[1],是由有生命的个体通过实践交往活动交互作用的产物。因此,社会的“集群化”抹杀了生物存在方式与人的生存方式的根本区别,使社会成为了一种与人相对立的抽象实体。很显然,由这种“社会观”为指导,所形成的必然是一种物化的社会发展观,而不可能是一种“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观。

社会的“有机体化”是一种把“社会”与“生物有机体”等同起来的思想倾向,它把社会与生物有机体相类比,认为可以像解剖生物有机体一样,分析社会由哪些要素和器官构成,遵照何种系统规律进行活动,与生物有机体相比,社会有机体除了较为高级复杂之外,在性质上并无根本不同,因而完全可以用理解生物有机体的方法来了解社会。

社会的“有机体化”所体现的是社会观上的极端科学主义态度,它使社会变成了一个“器官”或“物体”的构成体系,在此体系中,人成为了“社会有机体”中执行某种功能的“器官”。很显然,在这种“社会观”支配之下,人在其中找不到其应有的主体地位,由此所形成的“社会发展观”必然是一种“主体缺失”的社会发展观,它与“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观同样是格格不入的。

从对上述“实体化社会观”的三种形式的简要分析可以看出,三者的共同特点是把社会视为人之上的抽象实体,从而使社会与人处于抽象的对立之中。在这样的“社会”中,人找不到自身独立的价值和地位并成为了“社会”从属性的被动手段和工具。以这种“社会观”作为前提,是根本不可能形成“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观的。

与“实体化的社会观”具有相同性质的是“物化的发展观”。所谓“物化的发展观”,是一种运用“物化”的思维方式和解释框架来理解发展的发展观。“发展”似乎是人们最常用的概念,然而,从哲学视野出发予以反思,可以发现,不同的人使用“发展”概念时,常常体现和运用的是不同的解释框架和思维方式,“发展”也因此而呈现出完全不同的意义和内涵。如果运用和贯彻“物化”的解释框架和思维方式,“发展”就将在一种“物的方式”中被理解和阐释,由此所形成的社会发展观也将必然是一种“见物不见人”的社会发展观。因此,只有从哲学的角度,破解人们理解“发展”时所形成的传统的解释框架和理解方式,才能真正确立“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观。

这种“物化”的解释框架,主要有两种最为典型的表现形式,一是“自然主义”的解释框架,即把“发展”与“运动”、“进化”等同起来,抹杀了“发展”作为人特殊的存在方式所具有的人性向度;二是“传统理性主义”的解释框架,即用先验理性来解释发展,把“发展”视为一个实现某种先验原则的过程,抹杀了“发展”所特有的自主性和创生性。

把“发展”与“运动”、“进化”混同起来,是人们常有的一种解释模式。所谓“运动”,主要指物质存在在时空之中的位置变化,它是一个含义极为宽泛的、包括整个物质世界在内的变化过程,运动的主体是整个“物质世界”;“进化”不同于一般的物质运动,它意指一个生物物种从简单向多样性、复杂性和更加组织化的方向的演化。生物的变异和进化,主要是依照生物学所揭示的自然选择、优胜劣汰的规律而进行,在整个演化过程中,是“自然”的随机性而不是“人”的创造性和选择性构成了最高的主宰。

无疑,“发展”也是一种“运动”和“进化”,但正如我们在后面所要论述的,“发展”远远超越了一般意义上的运动和进化,它属于人和社会特有的生存方式,它集中体现了人区别于自然物质和生物物种的生存和活动本性。因此,把“发展”完全等同于“运动”和“进化”,必然会抹杀发展作为人的生存方式和活动方式所特有的人文内涵,混淆了作为人特有存在方式的“发展”与自然物质以及生物的存在方式之间的界限。很显然,在这种“自然主义”的解释框架里,要形成“以人为本”的发展观显然是不可能的。

“传统理性主义”的解释框架在理解发展时,认为社会发展的根据和尺度完全是由一种先验理性所决定的,这种先验理性作为外在于人、在人之上的永恒原则支配着社会发展过程,它犹如一只看不见的手,掌握和控制着社会发展的进程,又犹如一个密码器,预先规定了社会发展的全部方向、轨迹和内容。因此,按照这种解释框架,社会发展的过程完全是既定、单一和无可选择的,在其中人的活动所充当的是实现这种先验理性原则的工具,除此之外,它并不起任何真实的作用。

可见,传统理性主义解释框架中的“发展观”是一种独断的、否定人的创造性与自主性的发展观。这种发展观的实质是把人贬低为如同自然物一样的消极被动的存在者,自然物只能接受无情的自然法则的摆弄和支配,它不具有任何自主性和自决性,而在这种发展观中,人除了接受无可选择的命运的支配,对社会发展同样不能产生任何积极的、主动的影响,——人完全被“物化”了,社会发展完全被“物化”了。很清楚,按照这种解释框架来理解发展,是根本不可能真正形成“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观的。

通过如上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到,“实体化的社会观”与“物化的发展观”构成了人们自觉形成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观的深层障碍。只有从哲学的理论视野出发,破解这种“社会观”与“发展观”,并形成以人为中心的“社会观”与“发展观”,“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观才能获得坚实的思想基础。我们将看到,马克思哲学的“社会观”与“发展观”所提供的,正是这样一种现代理论视野。

(二)“社会”就是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个人本身

与“实体化的社会观”不同,马克思哲学的社会观是一种以人为中心的社会观,正是这种社会观,为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观奠定了可靠的理论基础。

在马克思看来,社会的本性是从与自然、与个人的关系中显现出来的,要真正理解社会的本性,关键在于正确理解社会与自然、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在社会与自然的关系上,马克思明确反对那种“社会自然化”的观念和做法。马克思明确说道,“社会毕竟还是不符合自己的原型,不符合自然界”,“在任何时代社会都不是自然界的正确反映”[2]。社会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是在自然进化的基础上产生的。但是,社会一旦产生,就具有了异于自然的特殊性质和规定性,形成了自己的运动规律,确立了自己的发展目标。

在马克思看来,社会与自然的关系,在根本上所体现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为了与强大的自然力量进行抗衡,个人必须结成社会,以社会的方式与自然处理关系,以实现人与自然的物质交换。因而社会的作用就在于把人的活动组织起来,通过社会的方式把人从自然分化出来并使之不断生成为人。这是人特有的、区别于动物的生存方式,就此而言,社会是作为实现人的活动的组织方式即作为人的生存方式而存在的。那种把社会自然化的做法,完全忽视了人区别于动物的特殊的存在方式,它在实质上所体现的是“人的自然化”。

正是在此意义上,马克思对“社会”下了如此经典的定义:“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3]所谓“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是指人来源于自然,但人又必须通过创造性的实践活动,来利用和内化自然的力量来超越自然。所谓“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是指自然界通过人的实践活动而展现出其内在的力量,自然界在实践活动中实现其向人的生成,而这一双向过程都只能在社会中并通过社会才能实现,正是“社会”,使“人的自然本质”和“自然的人的本质”二者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因此马克思才说,“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可见,社会是升华了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与自然进行交往、实现二者本质统一的中介。只有通过这一中介,也就是说,“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对人来说才是人与人联系的纽带,才是他为别人的存在和别人为他的存在,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才是人自己的人的存在的基础,才是人的现实的生活要素。只有在社会中,人的自然的存在对他说来才是自己的人的存在,并且自然界对他来说才成为人”[4]。

可见,在社会与自然的关系上,社会已在根本上超越了自然关系的性质而成为了人特有的存在形式,它有着不同于自然的存在本性、活动形式、运行机制和发展规律因而已被赋予了“人化”和“属人”的性质。

社会的“属人本性”不仅体现在社会与自然的关系上,而且更深刻地蕴含在社会与个人的关系之中。对此,马克思十分明确和透辟地论述道,“社会本身,即是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人本身,即处于相互关系中的个人本身”[5],并在相同的含义上,进一步说道,“社会不是由个人构成,而是表示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6],“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所以人在积极实现自己的本质的过程中创造、生产人的社会联系、社会本质,而社会本质不是一种同单个人相对立的抽象的一般的力量,而是每一单个人的本质,是他自己的活动,他自己的生活……这些个人是怎样的,这种社会联系本身就是怎样的”[7]。

马克思的这些论述,首先强调的是社会并非一个抽象的实体,而是由人的活动所创造的一种动态关系体系,是个人之间相互作用所形成的交往形式。离开个人之间的相互作用,也就根本不可能有社会。

不仅如此,这些观点还表明,社会与个人不是相互对立的抽象两极,社会不过是“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人本身”,因而二者在实质上具有内在的同一性。从静态而言,个人构成了社会最基本的逻辑起点,个人之间的交往关系构成了社会的全部内容,因此,“这些个人是怎样的,这些社会联系本身就是怎样的”;从动态而言,社会的发展实质上是“社会关系中的个人”的发展,社会力量来源于个体个性的形成和创造潜力的发挥,因此,“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们的个体发展的历史”[8]。

更重要的是,马克思还强调,人是社会的最终目的和归宿。与动物不同,人之所以为人,完全是由其后天的生存实践活动所创造的,这要求人们结成一定的关系,借助于社会的力量实现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因此,社会存在的合法性,就体现在它为人的成长提供必要的社会条件,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归根结底是为了促进生命个体的成长,积蓄生命个体的能量,提高生命个体的自觉,从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就像马克思所说的:“而社会本质不是一种同单个人相对立的抽象的一般的力量,而是每一个单个人的本质,是他自己的活动,他自己的生活,他自己的享受,他自己的财富。”[9]

可见,在社会与个人的关系上,马克思坚决拒绝把社会理解为独立的人格实体和把人看成实现社会目的的工具的观念,而是强调人是社会的起点、归宿和目的。在马克思看来,社会实体化的观念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但随着历史的发展和人的生存状态的变化,这种观念已失去了存在的合法性。马克思指出,社会与个人的关系在历史上必须经历三个发展阶段和三种历史形态[10],第一个形态是“人的依赖关系”形态,在此状态下,人类必须以群体为本位,依靠自然的血缘或地缘纽带以结成群体,通过发挥群体的力量去与自然进行对抗,离开集群,个体将无法生存。在此状态下,人们把“集群化”予以神化,并由此把共同体“实体化”,乃是十分自然的事情。然而,随着历史的发展,这种“社会集群化”的状况逐渐被改变。进入现代社会以来,通过商品交换、市场经济、自由贸易等手段,由血缘和地缘结成的狭隘封闭的共同体被打破,人与社会的关系进入了“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阶段,在此阶段,社会体现的是人们之间超自然的关系,个人获得了自主能力和自主人格,个人处于平等的交往关系(以物为中介)之中,在此基础上建立的“社会”,就不是与个人相对立的抽象实体,而成为以普遍个人为依托的适应于个体生命发展的社会化交往形式。面向未来,社会与人的关系,将以“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为本质特征,此时的社会,将成为“自由人格的联合体”,在此“联合体”中,“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1]。在此阶段,社会与个人之间实现了内在的统一,社会已成为了人的类本质的实存形式,它必然只能以人为主体,以实现和发展人的本性为目的,并适应人性内容的日益丰富而不断展开自己的形式。因此,在现代社会,如果再用“前现代”状况中的特定的某种社会形式来理解社会,就会使社会失去其完整的本质,正是在此意义上,马克思才特别告诫:“应当避免重新把‘社会’当作抽象的东西同个人对立起来。”[12]

通过如上论述,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无论从社会与自然的关系,还是从社会与人的关系,马克思哲学所坚持的中心观点是:人是社会的主体,只有从人是主体的观点去认识和理解社会,才能把握社会的真实本质。在此意义上,马克思哲学彻底破除了种种实体化的社会观,这就为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观提供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三)“发展”是人追求和创造自身价值的自觉活动

与“自然主义”和“传统理性主义”解释框架中的发展观有着根本区别,马克思认为,发展属于人特有的追求和创造自己价值的自觉活动,要理解发展,必须从人特殊的生存方式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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