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真理
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过程,也就是通过实践而发现真理,又通过实践而证实真理和发展真理的过程。认识的任务和目的,首先就在于排除谬误,获得真理,并在真理的指导下去改造世界。
一、真理的本质
自古以来,哲学家们都把真理看做是认识所追求的目标,但在对真理的理解上却存在着重大的分歧和尖锐的对立。一般来说,唯物主义者从世界的物质性、客观性和可知论前提出发,认为真理是人的意识与客观事物相符合,是对客观事物的正确反映。唯心主义者则从意识、思维第一性前提出发,以不同的方式把真理说成是某种精神实体自身的属性,是意识、思维自身的同一。例如,客观唯心主义者柏拉图认为,真理是某种超验的、永恒的理念,黑格尔认为,真理是绝对理念的自我显现;主观唯心主义者休谟认为,真理是观念和主体感觉的符合,康德认为,真理是思维同它的先验形式的一致,马赫认为,真理是感觉的最简单的、最“经济”的复合,实用主义者则认为,真理是观念和行为对人有用的效果。
马克思主义哲学继承并发展了唯物主义认识路线,从认识和实践统一的高度科学地揭示了真理的本质,即真理是标志主观同客观相符合的范畴,是思维对客观事物的正确反映,是认识活动中主体对客体本质和规律的符合、一致和接近。
马克思主义哲学对真理本质的理解,表明真理是客观的,或者说,真理都是客观真理。所谓客观真理,是指在真理性的认识中包含着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内容。正如列宁所说:“有没有客观真理?就是说,在人的表象中能否有不依赖于主体、不依赖于人、不依赖于人类的内容?”[1]作为一种正确认识,真理当然具有主观形式,如经验、表象、概念、判断、知识、理论等,但使某一认识成为真理、使某一真理得以成立的决定性标志,却不在于这些主观形式本身,而在于这些主观形式的客观内容。对于同一客观内容,不同的人可以用不同的主观形式去表现它,但真理之为真理的内容都不会随之改变,就像同一物理学规律可以用不同的数学公式或语言文字形式加以表述,而作为它们共同内容的这一规律本身不会随着表述形式的改变而改变一样。一切科学的定律、理论之所以是真理,是因为它们反映了事物及其发展规律的真实情况,否则,就不是真理。从其内容上说,凡真理都有客观性,都是客观真理。
真理之所以是客观的,就在于真理的内容是客观的。真理内容的客观性首先来自认识对象(客体)的客观性。人的认识只有如实地反映了对象的真实面貌和规律时,才能经得起实践的检验而成为真理,否则,就会成为谬误。其次,真理内容的客观性在于实践及其主客体关系的客观性。人们只有通过实践才能发现真理,检验和证明认识的真理性。因此,任何真理的内容都必须包含主体在实践中接触客体和改变客体的条件、方式和程度的一般特征,如在“一加一等于二”这一公式中,“加”和“等于”就包含了人类在实践中把事物叠加或组合起来统一处理的活动方式,而有效的实践则受主体和客体及其相互作用多种客观因素制约,并不是主观随意的。并非任何人的任何活动都能够确定真理,只有人们普遍的、共同的实践才能够确定真理。这就使得真理的确立有了客观的标准形式,即实践是检验认识之真理性的根本标准和最高标准。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实践的客观性也决定了真理内容的客观性。
客观真理论意味着真理一元论。所谓真理一元论,是指在精神与物质、思维与存在、主观与客观、对客体的认识与客体的实际之间关系上,真理是一元的,即真理意味着精神、思维、主观正确地反映物质、存在、客观,意味着对客体的认识符合客体的实际。正是在这一点上,真理是一元的。真理一元论揭示了一切时代、一切人在一切形式上所获得的真理的普遍本质和共同特征。
在理解真理一元论时,应注意“真理的本质是一元的”与“真理的主观形式是多样的”之间的区别,不能把“什么是真理”与“什么人以什么方式掌握真理”混为一谈。
当我们按照真理一元论说“真理只有一个”的时候,是指不管有多少人对同一对象有多少种不同的认识,也不管对象自身和对它的认识怎样变化,在同一时刻对同一对象内容的正确认识只有一个,即那种达到了主客观相一致的认识。
但是,应当看到,人们对同一真理往往采用不同的表述方式、对不同的事物或关系、对同一事物的不同方面得出了彼此不同的正确结论,这些在各自的范围内都是真理,但看起来却互相排斥;不同的正确认识各自有其局限性,它们的总和才构成完整的真理。这证明了真理内容的客观性、具体性和全面性,证明了主观达到符合客观的复杂性,从而也证明了认识只有达到主观和客观的符合才能成为真理。真理是一元的,而不是二元的或多元的。
客观真理论还意味着,真理只具有人类的、一般的主体性,而并不具有个体的、特殊的主体性,包括阶级性、集团性等。承认客观真理就必然进一步承认,真理的存在与否不依赖于谁发现它、谁掌握它和谁怎样对待它。真理所反映的内容,是对象的客观存在,这种客观存在本身对任何主体都是一样的。任何主体,不管是个人主体,还是集体主体,只要揭示真理都为人类的真理性认识增添一份内容,但真理却不可能归任何特殊的主体所有。严格来说,真理的主体只能是历史发展着的整个人类,而不是其中的某些个人、阶级或民族。在阶级社会中,阶级是一种独立的主体,阶级性就是阶级的主体性。在阶级面前,一切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真理都可能与阶级的需要、利益有关,由此引起不同的阶级对真理作出不同的反应。但是,这只是说,真理的价值和对真理的价值观念是有阶级性的,而不是说真理本身有阶级性。真理本身是没有阶级性的。
自然科学的真理没有阶级性,社会科学的真理同样没有阶级性。社会科学的规律和真理的作用对不同阶级的确会引起不同的后果。不同阶级的成员在认识社会规律时,必然受阶级斗争的影响,同时反映不同阶级的利益和意志。但是,不能由此认为社会科学的真理有阶级性。我们不能把真理和真理的价值(社会意义和作用)混为一谈。当同一社会规律对不同阶级有不同作用时,这一规律本身及其性质并没有变,所变的只是不同阶级的历史地位,如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这一社会规律先后决定了奴隶主阶级、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兴起、胜利和灭亡或自行消亡,但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的规律和真理不属于任何阶级。
我们应注意,区分社会科学理论体系中的知识体系和价值观念体系,可能把认识中来自主体和主观的因素当成真理的本质因素。在社会科学理论体系中,关于社会规律的真理知识和反映特定主体(阶级)利益的价值观念是两个不同的组成部分,二者有内在联系,但不能彼此代替。意识形态体系之所以有阶级性,实际上来自它的价值观念的主体性即阶级性,而仅就正确反映了社会规律的真理知识而言,它本身并没有阶级性。马克思主义既是科学,又是意识形态,二者的统一在于无产阶级的历史活动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科学越是毫无顾忌和大公无私,它就越符合工人的利益和愿望。”[2]
与真理相反,谬误是同客观实际和客观规律相违背的思想,是主观同客观相背离。谬误是人类认识和实践过程中难以避免的现象。错误或谬误之所以难免,是由于不同时代的不同的人在认识能力、水平上都要受自己所处的历史条件、知识结构、思维方式、实践水平和社会地位的限制。任何时代都不可能只有正确的认识而无错误的认识,后代人在继承前代人发现的真理的同时,总是在纠正前代人的错误。真理的获得和认识的发展,正是通过不断排除谬误来实现的。
同时,真理和谬误在一定条件下能够相互转化,即“对立的两极都向自己的对立面转化,真理变成谬误,谬误变成真理”[3]。
要使认识成为真理,必须使这一认识达到主观与客观具体的、全面的、历史的统一,偏离这种具体性、全面性和历史性,真理就可能变成谬误。
第一,真理是具体的,是主观和客观在具体条件和具体范围内的统一。真理具体性意味着任何真理都有自己适用的条件和范围,超出这个条件和范围,“只要再多走一小步,看来像是朝同一方向多走了一小步,真理就会变成错误”[4]。
第二,真理是全面的,“真理就是由现象、现实的一切方面的总和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构成的”[5]。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以具有全面性的知识体系来反映现实。在这样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中,每一个原理都同其他原理处在相互联系之中,如果把其中的一个原理孤零零地抽出来,切断同其他原理的联系,就会丧失它的真理性。
第三,真理是一个过程,具有历史性,是“思维对客体的永远的、无止境的接近。自然界在人的思想中的反映,要理解为不是‘僵死的’,不是‘抽象的’,不是没有运动的,不是没有矛盾的,而是处在运动的永恒过程中,处在矛盾的发生和解决的永恒过程中”[6]。一方面,真理的客观内容反映对象的客观过程及其规律,是对运动、变化、发展着的客体的把握;另一方面,真理本身处在思维向客体永远的、没有止境的接近的过程中,每一具体真理都不是终极结论,真理总是发展的。从真理是个过程这个高度看,无论是以静止的观点看待事物,还是以教条的态度对待真理,都是违背真理本性的。例如,把同事物过去的实际相符合的认识简单地搬用到已经变化了的实际,就使真理变成谬误。
总之,真理的根本特征,即主观与客观相符合,对客体的认识与客体的实际相符合,就是真理同谬误的根本界限所在,是认识通往真理或谬误的分水岭。真理和谬误之间的界限没有明显的外在的、可以一成不变直观把握的标志,而必须依靠具体的实践进行检验。
谬误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向真理转化,变成真理。谬误总是在一定范围内发生的,当超出了这个范围进入到一个新的范围时,它就有可能转化为真理。例如,“一种化学元素可以转化为另一种化学元素”的原理,在化学运动的范围内被证明是错误的,但当科学研究深入到原子核物理的范围时,人们发现只要用原子核物理学提供的科学手段,就可以使一种化学元素转化为另一种化学元素。错误在这个特定的条件下转变为真理。
谬误的产生和从真理向谬误的转化往往是自发的,而从谬误变为真理不是自发的,而是自觉的,需要我们深刻、全面地总结实践经验,需要深刻、全面地把握认识规律,需要深入、全面地把握事物的本质。“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7]无论在什么情况下,真理要战胜谬误,只能依靠说理,依靠理论的力量,依靠确凿的事实和可靠的论据,依靠严密的逻辑论证,最终依靠实践的检验。
二、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
根据什么标准来判定认识是否正确这一问题,长期以来,在哲学史上争论不休,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唯心主义或者认为,应以“圣人”的意见为标准,如“以孔子的是非为是非”,以《圣经》来裁判一切,或者认为,应以多数人的意见、感觉为标准,如贝克莱提出“集体的知觉”是“实在性的证据”,或者认为,应以“有用”、“效果”为标准,实用主义就是这样。这些不同的观念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把检验认识的标准放在主观的范围之内,都是用认识去检验认识。这样的标准是主观的、不确定的,因而是不能成立的。
旧唯物主义承认真理的客观性,并以是否符合现实作为认识的真理性标准。狄德罗说过:“事物仅仅在我们的理智中时,就是我们的意见;就是一些概念,它们可能是真的,也可能是假的,可能被认可,也可能被反对。它们只有和外界的东西联系起来时才坚实可靠”,因而要以经验、实验和观察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除了实验以外,没有别的办法可以识别错误”。费尔巴哈提出:“理论所不能解决的那些疑难,实践会给你解决。”这些思想都是非常可贵的。但是,旧唯物主义的反映论是直观反映论,更重要的是,对于实践的理解是狭隘的、片面的,因而没有科学地解答检验真理的标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