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讨论和争论的主要问题
任何一门学科的发展,都有赖于不同观点之间的争论和相互辩驳,正是这种争论,激发了新的思想,促进了研究的深入。价值哲学发展也不例外。下面我们就这些年来讨论和争论的主要问题分三个题目作一简要述评。
(一)一个哲学领域的发现
众所周知,我国传统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受苏联哲学教科书体系的影响,其内容基本上是由对各种规律的叙述或论述构成的,价值问题一直成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禁区或“盲区”,极大地影响了马克思主义哲学与现实生活的联系。当代中国价值哲学的研究,首要的贡献就是突破这个禁区或盲区,由此开辟了一个新的哲学领域,提供了一种观察世界观察问题的新的视角。
1。价值与实践和现实生活的关系问题
价值问题原本就是实践和现实生活过程中人们必然要接触要处理的基本问题,由实践标准讨论引起的对现实实践活动的关注和深入思考,必然地引起人们对价值问题的探索,这本身也就是对长期被遗忘的实践活动主体性的解蔽和澄明,是对马克思最强调的从现实的人出发的基本立场的回归。这是总的倾向,在具体观点方面还是存在一定分歧和争论。
比如,在关于目的能否作为检验实践成功与否的标准的争论中,反对者认为,目的本质上属于主观的东西,如果以目的作为检验实践成败的标准,就会与唯心主义划不清界限。支持者则认为,在现实生活和语言习惯中,成功和失败原本就是以是否实现了预期目的来定义的。离开了目的性来讨论实践和实践的成败,实际上是脱离了实践的主体性来抽象地理解实践本身,是一种“伪实践”或对于实践的“伪概念”,这也正是长期以来在实践问题上陷入误区的根本原因。
再如,受长期盛行的混同主体性和主观性的观念的影响,许多人都认为人的需要和目的都是主观的,总害怕一强调需要和目的的作用,就会陷入唯心主义。价值论研究兴起后,许多论者论证了主体需要和价值的客观性品格,认为目的作为行动结果的超前反映形式,其形成既取决于主体对客观规律的认识程度,也取决于主体对自身需要和能力的具体把握,是现实实践活动的核心的支配性的要素。而目的的形成本质上是一种价值选择的结果,在实践过程中主体根据需要满足的情况和目的的实现程度对实践目标和实践手段等进行不断的评价和修正,这本身就是实践不断发展的过程。简单地划分主观客观,机械地坚持客观决定主观的模式势必无法合理理解这种现实生活和实践的复杂过程。
2。价值与真理以及价值真理的问题
价值论研究最初是从认识论的视域出发的,因此关于价值真理概念是否合法或有无必要性,就成为我国价值哲学研究的第一次全国范围的争论。对价值真理持支持意见的同志认为,价值现象无论多么复杂,多么与事实有差别,价值认识也是对价值现象的反映,因此也就有一个反映得对不对的问题,符合价值的真实情况和运动规律的价值认识,就是价值真理,反之就是谬误。他们认为,以往的真理概念,只涉及对事实的认识,是不全面的,还应该用价值真理概念来进行补充。提出价值真理概念的意义,就是要提醒人们,在价值认识中,同事实认识科学认识一样,也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也要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科学态度。
而反对意见则有两种,第一种认为,同一客体对不同主体具有不同的价值,所以价值认识本身就是不一致甚至是冲突的,不同主体都认为自己的价值认识是正确的,并据此来进行选择和实践,如果承认价值真理,就必然否定真理的客观性,导致真理多元论和阶级真理论。这是坚决反对价值真理概念的学者的意见。第二种则认为,同一客体对不同主体具有不同的价值,这本身就是两种不同的价值关系,所以对这两种不同的价值关系的认识相互冲突,但实际上可以同真,因为它们说的不是一回事。只有针对同一个价值关系,如果出现了不同的且冲突的认识,那只能有一个是真理,这仍然是真理一元论。由此可见上述的反对意见其实不能成立。但真理作为一个认识论的最高范畴,对一切现象无论是自然现象还是社会现象的认识都适合,对事实认识和价值认识也都适合,因此就没有必要再提出什么价值真理的概念,正如没必要区分社会科学真理和自然科学真理一样。
3。马克思主义价值论的合法性问题
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包括不包括价值论,或者马克思主义哲学应该不应该有自己的价值论,人们的意见其实是不一致的。尽管当时没有人公开质疑马克思主义价值论的合法性,但持观望或怀疑态度的也不在少数。这方面的讨论或争论主要集中在如下问题上,如何理解马克思关于价值概念的一段话,怎样看待哲学意义上的价值概念与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概念的关系。
在早期的价值论文章和著作中,许多论者都引用马克思的一段话“‘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以之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价值定义的经典依据。1987年1月5日的《光明日报》发表郝晓光的文章《对所谓普遍价值定义的否证》,作者认为,马克思的这句话是讽刺瓦格纳的,而不是马克思本人的意思,恰恰是马克思所反对的。在他看来,马克思主义只有一个价值概念,这就是经济学价值概念,马克思主义价值论也就是商品价值论。此文发表后引起很大反响和争论。许多人不同意郝文的观点,认为马克思反对从使用价值中抽象出(经济学的)价值概念,认为价值不包含任何一个使用价值的分子,他批评瓦格纳混淆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差别,“按照德语的用法”将使用价值称为价值,但这里的价值只是经济学意义的价值。说马克思主义只有一个价值概念,本身就是一种独断的说法,因为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都在非经济学的意义上使用过价值这个词。即使马克思没有使用过哲学意义上的价值概念,也不等于说我们就不能研究哲学价值,马克思主义哲学要根据实践的发展而发展,就包括增加一些新的概念新的命题。只要我们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和方法,遵循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思路,这些新的概念命题就仍然是马克思主义的。马克思主义美学、马克思主义伦理学,都是按照这个原则构建的,马克思主义价值论同样有其合法性。
(二)厘清基本问题和概念
厘清基本问题和概念,对于任何一门新建立的学科分支或门类都是很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在这一方面,学者们讨论了如下的一些问题。
1。哲学意义的价值与经济学价值的关系问题
如前所述,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之所以长期对价值问题采取一种摈弃或回避的态度,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中已经确立了科学的价值概念,并得到了极大的普及和认同。因此,要建立马克思主义哲学价值论,一个重要工作就是辨析清楚哲学意义上的价值与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的关系。但这个工作又非常繁难,国内学者主要采取了两种不同的策略。
第一种是比较简便的合理限定的策略,就是将二者区分或隔离开来,只要人们不把它们混同就算达到了目标。论者们认为,经济学的价值概念有其特定的范围、角度和功能,就是为解释和理解商品及其交换提供一种统一的尺度,这里所谓的价值就是商品的价值,是商品中凝结的人类抽象劳动。而哲学意义上的价值则立足于主客体关系这种人类实践生活中最普遍的关系,着重要说明人的自主选择的根据问题。二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没有必要非把它们统一起来。强求统一,就会给自己设置很多麻烦。
第二种策略则是试图打通它们之间的关系,进行一种统一的界说。认为不仅使用价值与哲学的价值是一种个别和一般的关系,就是商品的价值与哲学的价值也是个别和一般的关系。商品的价值是对交换价值的抽象,是交换价值的根据,而交换价值说到底就是能够进行交换的价值,这是一种特殊的使用价值。劳动是一切价值的源泉,这对于经济学价值和哲学的价值都是适用的。
2。价值的本质特点与价值标准
现代价值论在西方兴起之后,对价值现象的本质到底如何规定,形成了明显的差别和对立。这就是价值主观论和价值客观论。国内学界对价值本质问题的研究,既受着西方这些思想的影响,也力图解决它们久争不息的问题,将价值本质的认识推进一步。
国内绝大多数论者都坚持价值客观论的观点,反对价值主观论,但与西方的客观论不同,第一,我们说的客观性不是那种独立于人、与人无关的自然客观性,而是与人的实践生活紧密联系可又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的客观性;第二,批评把价值当作客体自身属性的观点,认为价值本质上是主客体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这种关系是社会的历史的决定的,也是可以通过感性经验来确认的;第三,价值因人而异、因时而异,表现的不是价值的主观性,而是价值的主体性。价值的主体性构成了价值区别于事实的本质特征,也是理解价值现象特殊性的深层根据,是理解价值客观性、社会历史性、相对性和绝对性的枢纽。
上述几点可以说国内学者基本都认同的,有争论的是如何规定价值和价值标准。主流观点是以人的需要为价值标准,凡是能够满足主体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的,就是有价值的。这种观点被概括为需要价值论。有的学者对此持批评意见,一种意见是不能以需要作为价值标准,而应以需要被满足的结果即效应作为价值的定义,也是价值的标准,理由是需要有健康不健康正当不正当之分,并非所有满足需要的都是有价值的,需要有主观性,效应才是客观的。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以需要作为价值标准,使得价值概念缺失了本质性的超越性维度,只有超越需要价值论所体现的那种世俗性和经验性色彩,才能真正彰显价值作为意义的那种提升人的精神境界的作用。坚持需要价值论的论者则认为,需要是人的本性,是人的本质力量生成和发展的动力机制,也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发展水平的确证;需要不单是物质需要或肉体需要,更包括了精神需要,不单是个人需要,也包括了群体需要和社会需要,构成了一个非常复杂的多层次多维度的体系,其中个人需要和社会需要、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生存需要和发展需要、长远需要和眼前需要、整体需要和局部需要构成了把握需要体系的几个重要关节点,也是主体衡量一种需要是否合理是否健康是否正当的重要依据。上述的两种反对意见,都是没有真正理解需要的本质的表现,需要本身就具有超越性,是对当下状态和条件的超越性的表现。效应论者不懂得,效应并非是自明的东西,更不是终极的东西,一种效应是正效应还是负效应,是积极效应还是消极效应,从其自身并不能得到说明,只有借助于是否真正满足了人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才能得到解释。总之,只要对需要体系达到了科学的理解和认识,这些问题都是不难解决的。
3。价值分类,人的价值及其在价值体系中的地位
在价值分类方面,一种观点认为,价值是多元的,具体存在形式多种多样,可以从多种角度进行分类。这些分类都具有自己的意义,有自己的合理性。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分类不单是要明确不同价值的差别,更还需要标明不同价值的高低秩序,中国传统认为,义高于利,公利高于私利,甚至义的价值高于生命的价值;仁和义的具体含义可因时代而不同,但这个位置关系则是确定不变的。在持这种观点的论者看来,圣、美、善、真、利,大致可以看作是价值的基本秩序。
关于人的价值问题,争论最多也最大。论者们大都认为人的价值是所有价值中最高的价值,最核心的价值,问题在于如何理解人的价值。一种观点认为,从价值的一般规定上看,人的价值是指作为客体的人对于作为主体的人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的满足关系。这里的主体和客体都是多层次的,有人类、民族、阶级、集团、个人等,相互间形成非常复杂的价值关系。个人的价值是人的价值的典型形态,对于个人的价值来说,个人的存在、活动及其结果,满足了社会需要就具有社会价值,满足了自我发展的需要,则具有自我价值,人的价值就是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辩证统一,也是目的价值和手段价值的辩证统一。这种观点是多数人同意的观点。反对意见认为,上述观点是把人首先作了客体化的处理,似乎人作为主体就没有价值,这暴露了按照主客体模式处理人的价值的局限性。在如何规定人的价值方面,他们认为,人的价值就是人自身,最根本的就是人道价值,如生命、尊严、自由等,这是人自身固有的,是内在价值,目的性价值,不能用满足需要的模式来说明。
第三种观点,认为人的价值是实在性价值和规范性价值的统一,因此既需要从主客体关系的角度来进行规定和理解,还需要从主体间关系和文化的角度来理解。从实在性价值的角度看,人的价值是创造价值的价值,无论社会价值还是自我价值,都有大小高低之分,是不平等不等值的,但从规范性价值的角度看,人的价值就应该是平等的,生命、尊严、自由等人道价值实际上都是规范性价值,不能从实在性价值的角度去获得合理的理解。但这些价值也不是人内在固有的,恰恰是在历史和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才提出来并作为一种价值观念为人们所认可和接受的。
3。价值与评价的关系,评价与价值认识
价值与评价的关系是价值哲学中的一个基本问题,价值客观论和主观论的分歧实际就是根据如何回答这个问题而形成的,如承认评价是对价值的反映,价值不以评价为转移,就这样那样承认了价值的客观性。相反,如果认为价值是评价的结果,以如何评价为转移,就是价值主观论。国内学者在评价问题上大都坚持评价是对价值反映的观点。
存在争论的是:第一,价值能不能离开评价而存在?一些人认为,既然价值是客观的,那就能够离开评价而独立存在,即使无人评价,或者说主体对某些价值一无所知,这些价值也是存在的。比如,放射性对人的健康有负价值,即使人们没有意识到这种危害,这种危害也是存在的。另一些人则认为,价值作为一种意义,总是以一定的价值意识和评价为存在的条件,在评价中被把握被显现出来,如无评价,就意味着人们与事物的价值之间建立不起对象性关系,自然也就不存在这种价值。再好的音乐对于不懂的音乐的人来讲也没有意义,就是这个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