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机构:国家教育部主管,具体由师范教育司执行。
在我国教育部的官方网站上,明确列出了教育部的重要职能之一是“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中小学教师教育工作是全国教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国国家层面的教师教育管理主要由中央政府的教育主管部门——教育部实施管理,其具体业务由师范教育司执行。
管理目标:全面指导全国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教师教育管理的最终目标就是从数量、质量和结构三方面来保障中小学师资队伍,这个目标是我国教师教育管理的基本目标,但是这个目标比较宽泛和难以衡量。为了让该目标更具有可操作性,教育部在其政府文件中将这一目标隐在纸背之后,转而用更加具体可见的方式对其管理目标进行了表述,即:指导全国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拟订教师教育标准和各级各类师范院校培养目标、规格及师范教育基本专业目录;指导师范教育教学改革和师资培训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并指导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12]
在我国教师教育事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国家亦提出了与当前相适应的阶段性管理目标。在2010年国家所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关于教师教育管理的阶段性目标的表述如下:加强教师教育,构建以师范院校为主体、综合大学参与、开放灵活的教师教育体系。深化教师教育改革,创新培养模式,增强实习实践环节,强化师德修养和教学能力训练,提高教师培养质量[13]
管理对象:各省市教育厅(教委)教师教育相关职能部门(师范处、高教处、人事处)和6所部属师范大学。
教育部师范教育司对于教师教育的管理主要是从宏观层面引领全国教师教育工作的方向。由于中国是一个地域广博的多民族、多省份国家,所以管理的规模较大,管理的资源有限,这种方向引领如果要深入到具体的教师教育实践并产生影响,不得不借助省、市一级的教育厅(教委)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包括各省市教育厅(教委)的师范处、高教处、人事处),即通过它们贯彻执行国家教师教育的政策和意见,实现国家对全国教师教育工作的指导和调控。除了对行政管理体系的下级对应部门的管理外,国家层面的教师教育管理的对象还包括6所教育部部属师范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西南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对这6所部属师范大学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将这几所分布在全国各大区域的顶级师范院校作为实验基地,进行教师教育理念、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并由此辐射开来,从高校的层面引领全国其他教师教育院校和机构进行改革与创新。
管理方法:以国家一级行政指令为主,包括:预测规划、建立标准、审核评价、促进合作与分享等多种方式。
由于目前我国仍然是政府控制型的教师教育管理模式[14],因此国家在进行教师教育管理时所采用的手段,主要是以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指令为主。这些行政指令的具体管理方法及其使用现状如下:
其一,预测规划:对教师教育的发展规模进行宏观调控和政策性调节。在我国教师教育管理中,教育部发展规划司会对教师队伍的需求数量以及师范生培养数量进行预测分析,这种分析是基于一系列的前提假设,对国家教师教育的发展规模进行的预测,以便为后续的宏观调控提供数据。比如,在教育部发展规划司所做的“2009—2020年教师队伍规模及补充预测”中,对于未来新教师的补充,就是基于专科层次和本科层次各占50%的假设来进行预测的。
其二,建立标准:通过建立教师教育标准体系保障教师教育的质量。这些标准包括:教师专业标准、教师教育机构认证标准、教师教育课程标准、教师教育质量评估标准等。教育部已于2011年先后颁布了幼儿园、小学、中学教师专业标准,教师教育课程标准,目前教师教育机构认证标准和教师教育质量评估标准正在研制之中。
其三,审核评价:基于已建立的标准,审核和批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参与中小学教师教育培养条件和资格,并周期性地对各院校的教师教育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评价。此外,审核评价管理手段的另一重要功能是通过制订合理的教师资格制度,在教师队伍的入口处严把质量关。由于目前教师教育相关标准尚处在试行或研制阶段,因此关于教师教育的审核评价工作尚未全面展开。而关于教师资格制度,仍然延续国务院1998年所颁布的“教师资格条例”。
其四,促进合作与分享:作为国家层面的教师教育管理,还通过实地调查、交流会、座谈会等方式,发现和总结各大学教师教育的优秀经验,并创造平台,将这些优秀经验分享、传播、发扬开来。最近五年来,教育部举行了一系列的会议,对当前我国的教师教育各项工作进行经验总结和分享交流,例如,2009年7月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召开的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座谈会,2011年4月在河南郑州召开的2010“国培计划”总结交流工作会等。
管理评价:以“国家政府工作报告”为主要形式的自我评价。
就研究者所掌握的国家向公众公布的信息来看,直接负责我国教师教育管理工作的教育部并未形成系统的管理评价制度,而是在国务院每年的“国家政府工作报告”中,对我国的教师教育管理工作及其成果进行自我评价。比如,在最近三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就对教师教育工作有如下的评价:
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扩大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首届免费师范生全部到中小学任教,90%以上在中西部。(2012年)
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绩效工资制度全面实施。(2011年)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从多方面采取措施,吸引优秀人才投身教育事业,鼓励他们终身从教。重点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培训,鼓励优秀教师到农村贫困地区从教。加强师德教育,增强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2010年)
从以上国家政府的工作总结可以看出,自我评价式的管理评价多是提出我国教师教育管理“应该”达成何种效果,而仅有少量的数据评价我国教师教育“管理”已经取得了哪些成就或存在哪些问题。
②省一级层面的教师教育管理现状
管理机构:省市级教育厅(教委)统筹管理,具体管理事务由师范处或高教处负责。
我国地方层面的教师教育管理主要由行政管理体系中的省一级主管部门所开展,与国家层面的教师教育管理对口的机构是省市教育厅(教委)。在具体某一省份的教育厅内部,一般有专门设置的师范教育处,专门负责管理全省范围内的教师教育各项工作。尽管在部分省份没有设置师范教育处,其管理工作依然被切割开,分别由高等教育处、人事处等其他部门进行管理。
管理目标:在国家相关法律或政策指导下,结合本省具体发展状况,全面指导全省范围内的教师教育工作。
在国家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时,提出了“中央与省级人民政府两级管理,以省级人民政府管理为主”的管理模式。因此,在教师教育管理中,国家主要是从宏观层面提出教师教育发展方向的政策指导性意见,并制定各种教师教育标准来保障教师教育质量。而在不同省份内部的教师教育管理中,一般会结合本省的教师教育发展现状,制定适合于省情的教师教育管理目标,比如江苏、山东等教育发展相对超前的省份的教师教育管理,就逐渐从对教师的数量满足转向了对教师质量的追求,而像贵州、甘肃等相对落后的省份,其教师教育管理目标仍然停留在满足数量需求的阶段。
管理对象:本省范围内的各级各类教师教育机构。
省级层面的教师教育机构包括省级师范大学、师范学院、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中等师范专科学校、教育学院,以及其他开展教师教育的机构,省教育厅(教委)通过对这些教师教育机构进行指导开展本省范围内的教师教育工作。此外,管理的对象亦可理解为管理的具体内容。从教师教育的逻辑来看,教师教育管理的对象还可以划分为教师教育整体规划管理、职前教师培养管理(专业设置、课程、教材、教学)、在职教师培养管理(中小学教师培养、中小学校长培训)、其他教师教育制度管理(教师资格制度、教师编制、教师职称职务、教师工资、教师荣誉与奖励、师德建设)。研究者通过对我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厅(教委)的官方网站进行查阅,梳理出它们在教师教育管理对象和管理内容方面的基本情况,如表4。1-19所示:
表4。1-19省一级教师教育管理对象内容情况表
续表
续表
注:1。表中信息缺少天津(官网无法打开)、重庆(官网无相关管理内容介绍)两地区的信息;
2。以上信息是基于各省市教育厅(教委)官方网站上提供的信息梳理而成的。
管理方法:以省一级行政指令为主,包括:预测规划、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或标准、与教师教育机构合作。
省一级教师教育管理仍然是以行政指令为主,只是这些行政指令是针对本身范围内的相关法规、政策或标准。这些省一级行政指令的具体管理方法及其在使用现状如下:
第一,预测规划。省教育厅通过对全省学龄人口的预测,估算出未来的教师队伍规模需求,再根据现有的教师队伍规模、每年的自然减员率,以及现有教师教育机构的培养规模,对未来教师教育的发展规模进行预测与规划。通过调查发现,目前仅有少部分省份开始对全省范围内的教师教育规模进行预测与规划,试图指导教师教育沿着合理、均衡的道路进行发展,但仍有大部分省份并未对教师教育规模进行全省范围内的科学预测。
第二,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或标准。目前与教师教育相关的政策或标准有教师专业标准(幼儿、小学、中学),教师教育课程标准,以及教师资格制度。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制度仍然在试行阶段,各省通过开展标准解读、标准本土化、标准实施与考评等多种手段,贯彻国家所颁布的各项教师教育标准。比如,宁夏省就已经开始拟订教师教育培训机构资格认证标准、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质量评估标准等工作,呼应并贯彻国家层面的标准制订与实施工作。此外,各省均在严格实施国家于1995年颁布的教师资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