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价值
人们的一切活动都不仅仅是追求真理,而且要通过掌握真理去创造价值,从而实现自身及其生活的不断丰富和发展。因此,任何完整意义上的哲学都不仅是关于真理的学说,而且是关于价值的学说,为人们创造价值提供世界观与方法论。马克思主义哲学不仅有其科学的真理论,而且有其科学的价值论。
一、价值的客观性
作为哲学范畴的价值,不同于经济学的价值范畴。从文学起源上看,价值一词起源于古代梵文和拉丁文,其最初含义是“掩盖、保护、加固”,后来演化为“起掩护和保护作用的、可珍贵的、可尊重的、可重视的”等。在现代,作为一个学术名词,价值是同有用无用、好坏、善恶、美丑、利弊、得失、福祸、优劣等常用词词义相近,并兼有这些词义共同内容的抽象概念。
在人类生活中普遍存在着这样的内容,即在解决事物本身“是什么,怎么样,为什么”等问题的同时,还要解决事物对人来说是好是坏、孰利孰弊、应该如何对待它们这一类问题,如经济中的盈亏效益,政治上的利害功过,道德上的善恶荣辱,审美活动中的美丑雅俗,法制中的罪与非罪、正当与不正当,科学中的真假优劣等。从哲学上给这一类问题做出一个总的概括,就叫价值问题;价值问题所涉及的这一类现象则是价值现象。哲学中的价值论是关于价值的普遍问题的理论。
在日常生活中,“使用价值”是从属于价值范畴的典型的科学概念。马克思对使用价值本质的说明,为确立马克思主义哲学价值范畴的本质规定提供了科学的基础:“使用价值表示物和人之间的自然关系,实际上是表示物为人而存在。”[14]这就是说,使用价值概念所反映的是物与人之间的关系,所表示的是这种关系所具有的特定性质或特殊状态,即“物为人而存在”。类似的观点马克思多次表述过,如财富、使用价值“这种语言上的名称,只是作为概念反映出……一定的外界物是为了满足已经生活在一定的社会联系中的人……的需要服务的”[15],“用来表明,他们在实际地利用这些产品”[16],等等。马克思分析和规定使用价值的本质时所采取的方法,对于理解一般价值具有指导意义并完全适用。
因此,价值可以定义为:表示主体与客体关系中特定内容的哲学范畴,是指客体的存在、作用以及它们的变化同主体及其需要相适合、相一致或相接近。这一规定既坚持了马克思考察特殊价值(使用价值)时的基本方法和原则,又从特殊上升到一般,指出了各种特殊价值的一般特征和共同本质。这就是:价值表示的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特殊关系,是特殊“关系质”或“关系态”,是指客体为主体“服务”,客体适应、满足主体及其需要,向主体接近或同主体相一致。这一规定可以揭示和概括诸如“有用”、“好”、“美”、“善”一类特殊价值判断的实质。
全面理解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是正确理解价值概念的基础和本质的前提。主体与客体关系是人类社会生活中的普遍的现实关系,社会生活中的主体与客体关系又有许多层次和各种类型。无论是什么样的主客体关系,主体与客体之间都是相互作用的。所谓相互作用,意味着双方各以自己的本性和方式去接触、影响、制约和改变对方并承受对方的作用。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的结果必然使主客体之间出现相互渗透、相互接近和相互转化的特征,即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在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客体主体化的内容和表现,即客体的存在、特性和作用越来越带有主体所赋予的内容,越来越同主体的结构、需要及其发展相接近或一致。这就是客体对主体的价值,是人们以各种方式理解和表述的“价值”的共同基础。换言之,价值就是客体主体化的结果及其意义,即主体与客体之间通过物质和精神的、实践和认识的方式相互作用所形成的,同主体的生存和发展相联系结果及其意义。
在对价值的本质做出上述理解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把握价值的客观性。由于价值总是同主体即现实的人相联系的,因此,价值的客观性也就必然同现实人的客观性有着一定的联系,而不同于客体本身的客观性。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主观和主观性仅仅是指人的意识、思维所特有的一种状态和属性,客观和客观性是对一切不依赖于主观精神的存在状态和性质的概括;主体是指处于人事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的人,客体是指人的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所指向的对象。这里,主体不等于主观。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作为主体的人固然是有意识、有思维、有主观性的,但人并不完全是精神的、主观的存在物,人的本质在于人的社会存在,人有其物质的、客观的方面;人的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之间,即客观性与主观性之间,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反映社会存在。因此,作为主体的现实的人首先是客观的。
在如何看待主体的客观性问题上,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分歧对于理解价值的客观性具有深刻的影响。如果把人归结为精神、把主体等同于主观,那么,就会把价值看做主观的现象;如果把人理解为存在与意识的统一、把主体当做具体的主观与客观的统一体,那么,就会承认价值的客观性,并要求区分客观存在的价值与对客观价值的主观反映。
所谓价值的客观性,是指价值本身不依赖于主体的主观意志,并且独立于人们对它的认识和评价。价值之所以是客观的,就在于价值形成的前提、过程和结果都是客观的,不依评价者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首先,价值关系中的客体及其属性是客观的,这决定了价值来源的客观性。“一物之所以是使用价值,因而对人来说是财富的要素,正是由于它本身的属性。如果去掉使葡萄成为葡萄的那些属性,那末它作为葡萄对人的使用价值就消失了。”[17]“珍珠或金刚石所以有价值,是因为它们是珍珠或金刚石,也就是由于它们的属性。”[18]虽然客体及其属性本身不等于价值,但它们是形成价值不可缺少的前提和来源之一。客体及其属性的客观性决定了价值的形成不是主观自生的、随心所欲的。
其次,价值关系中心的主体本身及其需要和能力也是客观的,这决定了整个价值关系、价值形成过程的客观性。主体的客观性本质上是人的生存、发展及其条件的客观性,表现为人的生命活动的客观性。以人的需要而言,不仅生理的、物质的需要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且人在心理、精神上的需要也有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特点,具有客观性。心理卫生学已经证明,人在心理、智力和情感发育的每个阶段上都有一些客观需要,如果这些需要不能得到及时满足,那么,人的心理、智力和情感就会发育不健全,甚至出现障碍,酿成病态,这种情况不依人们是否了解和承认而有所不同。同样,主体能力的主要方面也是客观地、历史地形成的,任何人的能力都不能不受人类实践能力的制约。既然客体是客观的,主体的需要和能力等也是客观的,那么,在主体同客体相互作用从而创造价值的过程中,就必然始终贯穿一条客观性的线索。
最后,价值关系中的主客体相互作用的结果表现为一种客观事实,即价值事实。主体的客观需要是否得到满足,客体是否对主体的生存和发展起到作用,这种作用是否同主体及其发展相适合、相一致或接近,这些结果必将作为一种事实而存在。与科学事实不同的是,价值事实是一种在主体身上存在,并通过主体自身的变化表现出来的事实,即主体性事实,这一事实是价值关系运动的结果。例如,食物对人的价值是提供营养和热量,这一价值最终只能通过人吃食物后的生理保障和活动保障(生理事实)表现出来。某项政策对一定的阶级或群体来说有什么价值,归根到底也就是给这些阶级或群体的地位、利益带来什么结果,即形成某种社会事实或阶级事实。主体性事实虽然具有依主体不同而不同的特点,但它也是客观的事实。
对价值事实的主体性和客观性的统一理解,是马克思主义价值论显著标志之一。马克思主义价值观同一切把价值现象主观化的唯心主义价值观划清了界限,为确认价值现象在人类生活中的客观地位,为确立价值问题在哲学中加以考察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奠定了科学的理论基础。同时,马克思主义价值论又同一切庸俗唯物主义价值观有着严格的区别。庸俗唯物主义也主张价值客观性原则,但又把这种客观性与客体的存在和属性本身混为一谈,认为价值的客观性只能从客体固有的、一成不变的属性方面得到证明,而同主体无关。庸俗唯物主义的价值客观性理论并没有正确说明价值的客观性,实际上,犯了与唯心主义同样的错误,即否认主体及其活动的客观性。马克思主义价值论是建立在把唯物史观贯彻于对主体及其与客体相互作用的科学理解基础上的,因而不仅如实地、深刻地反映人类价值生活的实际特征,而且在理论上保持自身逻辑的彻底性、完整性和一贯性。
二、价值的主体性
既然价值的实质是客体同主体的一致,是客体为主体“服务”,那么,具体的主体性倾向就必然成为价值的基本特征。所谓价值的主体性(或主向性)是指,价值的形成、性质、特点及其变化,是同价值关系中的主体直接相联系的,它依赖于主体,并随着主体的不同而不同。
凡是价值,总是具体的,是“什么东西对谁的价值”。这里,“对谁”是至关重要的,不确定这一点就不能弄清任何价值。例如,通常所说的“阳光有极其宝贵的价值”,实际上是指阳光对人类的一般生存和发展来说是极其重要的,但在人们需要对某些东西采取避光保护措施的情况下,阳光的价值就不同了。这正是价值与真理根本不同之处。对于真理,不能说“它对谁来说是真理”,对于价值,则必须说“它对谁来说有价值”。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价值归根结底不是指客体本身的属性,而是指客体对主体的作用和意义,是以主体为核心的主客体统一的关系。
这里,需要注意区别“什么样的价值”与“什么东西的价值”。“什么样的价值”是指价值的性质、类型,这是依被满足的主体需要的性质而划分的,因而是确定的。例如,不论什么事物,能满足主体物质的需要就有物质价值,能满足精神需要则有精神价值。价值性质与价值客体没有固定联系。“什么东西的价值”则是依价值客体划分的,客体有什么样的价值不是确定的,而是具有多种可能性。例如,一种新知识能够满足人们求知的精神需要,因而具有精神价值;同时,知识又能转化为物质生产力从而满足人们的物质需要,此时又具有了物质价值。列宁曾以玻璃杯子为例,说明一个物体在不同的人的不同使用中表现出多种不同的价值。可见,要确定某一客体有什么或能够有什么价值,只有在确定这一客体“对谁”和“对主体的哪一方面”来说的前提下才有意义。主体的结构、需要和能力是决定价值性质的根据,因此,价值具有主体性特征。
价值的主体性特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个体性或独特性,即对于每一主体的价值都直接联系着、表现着该主体本身的结构、需要、能力等方面的特征,与对于其他主体的价值不能互相代替。
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结构的适应、对主体需要的满足,一个主体有什么样的结构、需要和能力,就会使来自客体的作用产生什么样的特殊效果。这一效果只在这一主体身上存在和表现出来,并反映出该主体的个性,价值事实是具有主体个体性的现实。因此,理解价值问题的第一个关键,就是弄清在具体价值关系中谁是主体,从而进一步把握该价值的具体的主体性特征。在现实生活中,主体有各种类型,如人类、社会、民族、阶级、个人等。作为主体时,他们都是一般意义上的个体,对于他们的价值就分别表现出他们的个体性或独特性内容:以人类为主体的价值具有人类普遍性,以一定历史阶段上的整个社会为主体的价值具有时代性,以民族为主体的价值具有民族性,以阶级为主体的价值具有阶级性,以个人为主体的价值具有个人性,等等。
价值的主体个体性特征是理解社会生活中价值的多元化和统一性的基础。价值的多元化来自社会生活中具体主体的多样性及其利益的多元性。当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意识形态内容存在着差异甚至对立的时候,同一客体对不同的主体势必产生不同的效果。即使在社会生活中根本利益对立和对抗消失之后,由于人们实际生活条件内容的不同,价值的多元化也会继续保持下去,只是在多元之间不存在对抗罢了。因此,价值的多元化是不可避免的。但是,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又具有统一性。这种统一在于各层次主体间的从属关系,从个人到群体、阶级、民族、社会再到历史地发展着的人类整体,每个低一级层次的主体都不仅是相对独立的主体,而且是上一级层次主体的一部分。历史规律总是要求低层次服从高层次,从而实现主体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