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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真理和价值的统一(第2页)

真理与价值的相互贯通,是指二者之间是互为前提、互相适用的。一方面,二者在人的活动中互为前提。没有真理原则的指导,价值原则就不能成功地贯彻执行下去,没有价值原则的推动,真理原则就很难得以贯彻,并缺乏发展动力;另一方面,二者又是互相适用的。这就是说,真理原则在价值生活中也成立,对于任何价值特别是评价认识,人们总是要解决“是真是假”的问题,以便在价值生活中去伪存真、弃虚求实。同样,价值原则也适用于真理问题,对于每一真理,人们也要解决“有什么价值”的问题,从而在实践和认识中依据真理来发展社会和人自身。

依据价值原则来看待真理,首先应该看到,真理对于人类来说是最有价值的。一切价值的创造和获得,只有在不违背真理的前提下才有可能。真理有高于其他一切的价值。同时,任何价值都有具体的主体性,真理的价值也不例外。同一真理对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价值,它使有的人清醒,有的人困惑,有的人恐惧。这表明,真理的具体价值是在真理本身所揭示的可能性范围内,由主体的选择所形成的。依据真理原则来看待价值,则首先应该看到,人类有追求价值和创造价值的责任,看不到这一点,就不能正确地理解和对待人们的历史活动。同时,只有归根结底对社会发展有益的价值是符合真理的价值,因而是具有普遍性的价值的。有时,个别主体为了私利而创造的价值中,客观上包含了对社会发展有益的成分和效果,这是由于客观上符合真理才得以实现的;违背真理的东西,即使能够暂时地、表面上成为价值,但在人类的历史活动中终究要被否定或淘汰的伪价值、负价值。因此,价值原则和评价标准,最终要受同真理相一致的历史价值来检验。

真理与价值的相互引导,是指人的活动总是不断地从价值走向真理、从真理走向价值,实现着二者之间的相互过渡。在人的活动中,真理从被发现到完善发展,总是朝着更深刻、更全面地理解人的生活条件和人本身的价值的方向发展,这就是真理发展趋向于价值的特点。科学发展的应用化方向和应用化环节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如地学对地球结构和运动规律的研究,愈来愈深入到地震、能源、环境和生态等与人有关的领域就是如此。人们对世界本身情况有了正确的认识,就会提出和实现新的价值目标,这是从真理走向价值的一般途径。同样,对价值的追求势必引起人们对制约实际效益的条件和规律进行探索,如人类得到了用火的好处并想进一步扩大它的益处,就要去探究火的奥秘和规律,从而创立了热力学。从价值走向真理也是实践和认识发展的一条重要途径。

检验标准的一体化,是指实践。“作为真理的标准,也作为事物同人所需要它的那一点的联系的实际确定者”[28],实践是真理与价值共同的检验标准形式。在实践中,不仅认识的真理性得到检验和确定,而且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结果及其认识(评价)也得到检验和确定。如前所述,客观的价值标准正是也只能是通过实践才能表现出来。价值标准与评价标准和评价的关系,同时就是实践与认识的关系。实践检验过程,往往是把对真理的验证同对价值的验证结合起来进行的。例如,实践检验某一认识是否是真理,就是看它在实践中是否成功。所谓“成功”,就意味着一定价值效果的实现。这里的价值效果,有时是指一定的实际效益,有时是指某种科学认识上的功能或效力。无论是实际效益,还是科学认识上的功能或效力,都是一定价值的实现。所以,真理的验证与价值的验证在人的现实活动中是分不开的。

实践不仅是价值标准与真理标准的统一,也是价值与真理统一的标准。换言之,价值与真理是否达到了具体的统一是通过实践来证明的。违背真理的价值在实践中最终要失败,没有某种价值的真理也同实践中的成功无缘。实践的发展总是通过证明和充实真理,检验和校正价值目标,来促进价值与真理不断地走向具体的历史的统一的。这种统一又反过来促成实践的成功和发展。因此,实践的成功率和自由度,是检验价值与真理是否统一和统一程度的客观尺度。

价值与真理的矛盾统一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内在条件,因而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原理。根据这一原理,我们就能够正确理解并自觉坚持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科学性与革命性的统一、实事求是与解放思想的统一、从实际出发与勇于开拓创新的统一、坚持真理与向人民负责的统一、尊重历史发展规律与追求人类解放的统一。

三、真、善、美和自由

真理与价值各自代表了主体和客体统一的一个方面。真理是以客体的尺度为基础的主客体统一,价值是以主体的尺度为基础的主客体统一,真理与价值的统一则是主体和客体全面的、完整的统一。真理与价值统一的现实就是自由,即表现在真、善、美三种境界中的人的自由、主体的自由。

真、善、美历来是人们崇尚的理想境界,是人们对基本价值内容的概括。三者从不同的方面体现了主体和客体的、完整的全面统一。

“真”是达到了真理的境界,即主体在认识上和实践上接近和适应了客体必然性的境界。这是主客体之间一种最起码的统一。获得真理意味着外部事物真正作为对象而成了人的主体性活动的要素,没有这一前提,其他活动的展开不能成功。因此,虽然真理本身还不是价值,它所代表的还只是以客体尺度为尺度的统一,但获得真理、实现这种统一本身就是人所需要的,即对主体有价值。就人的活动及其发展来看,“真”是真理与价值统一的基本形态,是主体和客体全面统一梯级上第一层台阶。掌握真理就有了自由的基础,关于真理的知识越深刻、理论越完备,人的自由的天地就越广阔。

“善”是实现了主体必然性的境界,包括人在自然、社会方面的需要得到满足的实在价值,如功利和道德。在主客体关系中,作为主体的是具体的社会的人,具有一系列关系到生存和发展的现实需要,如生命保障、物质福利、交往关系和文化权益等。这些需要表明主体对客体的依赖,表明主体活动的内在目的性,“这个目的是他所知道的,是作为规律决定着他的活动的方式和方法的,他必须使他的意志服从这个目的”[29]。因此,这些需要代表了主体的必然性方面。这种必然性通过客体为主体服务、向主体接近而成为现实,就是人们所说的“善”。

善是一种以主体尺度为尺度的主客体统一,是最典型的价值,具有强烈的主体个性,如时代性、阶级性等。但是,善的实现同时也意味着客体的必然性的实现。善必须以真为前提,是客体的必然性与主体的必然性的统一,是主客体之间矛盾的解决。因此,善也是真理与价值统一的基本形态,而且是以真为前提的高一级层次上的统一。这种统一的特点就在于,它的重心从客体移到了主体,使主体的自由更现实、程度更高了。

“美”是真和善达到统一的境界。美是以主体尺度为尺度的主客体的高度统一,这一点突出地表现在美的超功利性和主体自主创造性上。美感是人的一种无私的愉悦感、和谐感和自由感。美感的产生在于主体从客体那里充分体验到了自己生活中积极的、和谐的内容和形式。这种内容和形式不是客体所固有的,而是人的活动赋予客体的。美以真为前提,不真的东西不会美。但是,美又超越了真,它并非局限于客体的现实性和必然性,而是从中体现了主体生活中的现实性和必然性。美也以善为前提,不善的东西不会美。但是,美也超越了善,并非仅仅停留在主体的必然性上,而是在主体必然性的基础上进一步显示出主体的自由。因此,美既是一种真,也是一种善,同时又是真和善的综合与升华,是一种新境界,更接近自由。

真、善、美都从不同层次和不同侧面体现了主体与客体的统一、真理与价值的统一。同时,就主要特征来说,真代表真理,善和美则属于价值。真、善、美之间的统一是全面意义上的真理与价值的统一。在理论上,真、善、美之间是依次上升而达到动态统一的:人们只有先达到真,才能创造善,在真和善的基础上才能获得美。在现实中,总体逻辑也是如此。

但是,由于现实生活中主体层次的多样化,生活领域的多样化,以及实践、认识发展的不平衡性,真、善、美都会在一定范围内成为独立的领域或阶段,如科学界主要致力于真,政府部门主要致力于善,艺术界主要致力于美等。这就导致了真、善、美之间的横向关系问题,即如何实现它们的综合统一的问题。这里,真理与价值的矛盾、各种价值之间的矛盾总是现实地存在着并表现出来。因之,真、善、美的统一不仅是纵向过渡的问题,也是横向综合的问题。实现这三种理想境界的统一,历来是人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的重大课题。

真理与价值的统一、主体与客体的全面统一,就是自由。真、善、美是自由在不同层次和不同侧面上的表现,代表了自由的不同程度,而自由则是比真、善、美抽象程度更高的哲学范畴。

什么是自由,历来是不同阶级、不同流派的思想家们说得最多,观点分歧也最大的问题。哲学上的“自由”,是指人的有意识、有目的活动的自由,即主体的自由,其一般含义是指主体的充分的自我实现和自我发展。问题和分歧的根源在于,自我实现和自我发展的实质内容是什么,一般标志、条件、过程和规律是什么。具体到这些问题,历史上关于自由的各种观点就可以大体上分为四种类型:一是把自由归结为人对自身以外的某个最高力量或必然性的服从,如古希腊唯物主义者认为,自由就是按照自然行事;二是把自由归结为人按自己的自然天性或必然性行动,如斯宾诺莎所说的“自由就是认识必然”;三是把自由归结为人精神上的一种主观状态,如唯意志论者认为,自由是一种非理性的绝对意志;四是把自由看做是主体与客体、目的性与必然性等的矛盾统一,如黑格尔已经暗示了自由是人的目的性和客观必然性的统一。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自由就在于根据对自然界的必然性的认识来支配我们自己和外部自然界。”[30]这个定义中揭示了“自由”所包含的两个方面的对立统一:一方面,是根据、服从于两类必然性或规律,即外部自然界的、客体的规律和人自身的、主体的规律的统一,“这两类规律,我们最多只能在观念中而不能在现实中把它们互相分开”[31];另一方面,是根据、服从于两类规律同支配主体和客体双方的统一。对其中任何一种或两种必然性仅仅是服从,不可能达到自由。只有既服从又支配,在服从的基础上支配,才能获得自由。上述两个方面的对立统一,即对两类规律认识的统一、服从和支配的统一,充分揭示了自由的内涵、要求和实现的途径。

马克思主义的自由观包含了对人类社会发展及其规律的深刻理解:

首先,自由是人的发展的一种状态,是人的“那种同已被认识的自然规律和谐一致的生活”[32]。因此,自由总是一定历史活动的产物,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是现实的而不是想象的,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马克思曾以劳动为例,说明自由不是人的片面追求得到满足的安逸状态,不是摆脱外界必然性的主观随意性,而是人的需要和能力不断得到发展,是化外部必然性为自我目的性从而支配现实的能力。只有这种自由才是“实在的自由”[33]。

其次,对必然性或规律性的把握是自由的前提和出发点。实现自由首先要认识必然。脱离了这种认识的意志自由,并不是真正的自由。“意志自由只是借助于对事物的认识来作出决定的能力。”[34]因此,对两类必然性或规律,即客体规律和主体规律的认识越充分,意志才越有自由。随意的决定、任意的选择表面上看是自由,实际上“恰好由此证明它不自由,证明它被正好应该由它支配的对象所支配”[35]。

再次,自由存在于依据规律有目的地支配主体和客体的过程中。“自由不在于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服务”[36]。使规律为目的服务,归根到底就是运用两类规律即客体规律和主体规律来实现主体自身的发展,支配客体,实现真理与价值的统一。这种既依据于客体的规律又支配客体、超越现实,既服务于主体的目的又使主体按照自己的目的得到发展的统一,是自由的真正的标志。

最后,自由是不断发展的过程。自由的本质、前提和标志都表明,自由不是人的一种静止的状态,不存在穷尽一切可能性的终极自由。凡是达到了一定自由的时候,就会面临新的必然性和不自由。因此,自由是和发展联系在一起的。作为自由主体的人的自我实现,不能脱离作为自由主体的人的自我发展。马克思在把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描绘为“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37]的同时,又强调指出:“在这里,人不是在某一种规定性上再生产自己,而是生产出他的全面性;不是力求停留在某种已经变成的东西上,而是处在变易的绝对运动之中。”[38]这就是说,人的全面发展,意味着人的“发展”,而不是重复或停滞,意味着人的全面性的生成和展开,而不是现有片面性的维护和保持。只有同这样的全面发展相联系的自由,才是有生命力的自由。自由意味着我们应该按照自然界、社会和人本身发展的规律自觉地、全面地丰富自己的需要,提高自己的能力,不断实现自我改造,创造出崭新的自由境界。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我们开辟了达到“自由王国”这一理想境界的道路。

[1]《列宁选集》,第2卷,8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25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43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列宁选集》,第4卷,21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列宁全集》,第55卷,16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6]同上书,165页。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8]同上书,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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