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真理和价值的统一
真理和价值共同构成人类一切有目的的活动的基本内容,二者之间既有不同的规定和特性,又有统一的根据和基础,并通过人的自觉活动而实现具体的历史的统一。
一、真理原则和价值原则
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活动,尤其是自觉的进步的历史活动,无不是围绕着追求真理、遵循真理和寻求价值、创造价值而展开的。真理和价值的这种地位,使它们成为人的活动所特有的、作为其实质内容和核心标志的普遍原则,即真理原则和价值原则。
所谓真理原则,是指人类必须按照世界的本来面目和规律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包括认识和改造人自身。这是真理的地位和作用提示给人们的一项普遍原则。人们追求真理、服从真理和发展真理,其实质也在于此。价值原则则是指人们总要按照自己的尺度和需要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使之适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这是客观的价值关系必然包含的普遍原则。人们只有不断地获得价值、创造价值才能生存和发展,这是人类活动的内在逻辑。
真理原则和价值原则的客观基础和根据,就是马克思所指出的人类对象性活动中“两个尺度”的存在及其作用。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劳动是充分体现人类特性、人的特殊本质的活动,劳动不同于动物活动的重要一点就在于:“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24]这里的“尺度”是指规定性和规律。“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是指任何对象、客体自身的规定性和规律;“内在尺度”则是指人、主体自身的规定性和规律。动物只有一个尺度,即自己的本能的尺度,而人却掌握着两个尺度,即人自己的尺度和对象的尺度,或主体的尺度和客体的尺度;动物只是自发地按自己的本能的尺度活动,而人却能有意识地在自己的活动中把自己的尺度和对象的尺度两个尺度结合起来,统一起来。这正是人不同于并高于动物之处。
主体尺度与客体尺度的存在及其作用是人类活动的特殊内涵和本质特征。这是因为,人的一切活动都是对象性的活动,即都是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在任何主体和客体关系中,主体和客体都是相互作用的。“相互作用”意味着主体和客体各自都有自己的规定性和规律,即自己的尺度,并且都依自己的尺度去影响、制约、改变对方和接受来自对方的作用。
主体尺度的作用就在于:一方面使主体的活动符合主体本身的本性和规律;另一方面使客体按照主体的需要得到改造,即实现客体主体化,客体向主体接近、为主体服务。马克思所说的人“把内在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和“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指的就是这一点。客体尺度的作用表现在:一方面使客体在受到主体的作用时按照客体自身的本性和规律发生变化;另一方面则以自己的本性和规律反作用于主体、制约主体、改变主体,即使主体客体化、主体向客体接近、主体服从客体的本性和规律。我们通常所说的“认识客体”、“按事物的本性和规律办事”,等等,就是对客体尺度及其作用的自觉反映。
主体尺度与客体尺度的存在和作用,都是通过人的活动表现出来的,都只能在现实的主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和结果中得到理解。例如,在人类与自然界的对象关系中,人类要生存发展,就必须从自然界获得满足自己需要的生活资料,并且人类只能以自己的方式去获得这些资料。人类按照自己的需要和能力把自然物从观念上区分开来,通过劳动改造它们,使之变成能满足自己需要的物,其结果是不断地使“自然人化”,这就是主体尺度的作用;同时,自然界永远不会自动地满足人,自然界的运动有自己的规律,人类对自然界的改造总是在不同的程度上受到自然界的“抵抗”或“报复”,从而促使人越是改造自然就越是要认识自然、依赖自然和尊重自然,其结果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人在越来越超越自然、远离自然状态的同时,越来越深地回到自然、依赖自然,不断地实现“人的自然化”,这是客体尺度作用的表现。一切主客体关系本质上都是如此。
主体尺度和客体尺度的存在和作用决定了人类一切对象性活动中两个方向的运动(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和两大原则(真理原则和价值原则)确立的必然性。
真理原则和价值原则是人类对象性活动中两个尺度及其作用在人类意识中的反映。其中,真理原则是建立在对主客体关系中客体尺度及其作用理解的基础之上,真理的含义就在于,“提供在必然性中、在全面关系中、在自在自为的矛盾运动中的客体”[25]。人们追求真理、服从真理,正是为了把握客体的本性和规律,使自己的行动不违背客体的尺度,从而取得成功。与之不同,价值原则是建立在对主体尺度及其作用理解的基础之上,是人自己的尺度在行动上的表现,是对客体主体化方向和结果的肯定。
真理原则和价值原则这两大原则的形成有一个从无意识到有意识,从不自觉到自觉的历史过程。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像“真理”和“价值”这样的意识尚未形成,当然也谈不上真理原则和价值原则的意识。但是,这两个尺度的存在及其作用却自始至终是人类生活中的客观存在。随着认识不断发展,真理原则和价值原则的意识才得以历史发生并逐渐明确下来。在描述人类认识形成过程时,恩格斯具体指出了两方面意识相互联系地发展起来的情形:“随着手的发展,头脑也一步一步地发展起来,首先产生了对影响某些个别的实际效益的条件的意识,而后来在处境较好的民族中间,则由此产生了对制约着这些条件的自然规律的理解。”[26]人的生存依赖于从自然界获得“实际效益”,而这些实际效益又受着自然的“条件”、“规律”的制约,因此,伴随着人的形成而形成的人的意识,从一开始就包含着价值意识和真理意识两个方面的内容。人的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发展,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价值原则与真理原则共同形成和发展的过程。具体体现真理原则的思维形式是科学,具体体现价值原则的思维形式则是意识形态。
在人的活动中,真理原则和价值原则各有其作用,承担着不同的功能。概括地说,可以从三个方面的比较和区别中理解这两个原则:
第一,真理原则主要是一种客体性原则,价值原则主要是一种主体性原则。
真理原则要求人们的思想和行动都要高度地符合客观对象的内容和规律,即按照客体的尺度来规定主体的活动。无条件地承认和尽可能全面地把握对象的真实性,只能去寻求世界本身所具有和能够具有的东西,而不能凭主观的意愿构造世界,这是真理原则给予人们的最重要启示,它充分体现了一切对象性关系中客体尺度的存在和作用。
价值原则要求人们的思想和行动都要最大限度地保证人的社会需要和利益,即按照人的内在尺度尽可能使物为人服务,使客体为主体服务。因此,从价值原则的角度看,仅仅无条件地承认和全面地了解对象是不够的,人的运动还需要从人的内在尺度出发去改造对象、创造价值。创造价值意味着“通过消灭外部世界的规定的(方面,特征、现象)来获得具有外部现实形式的实在性”[27],即造就新的同人的尺度相一致的客观实在性。这充分体现了一切对象性关系中主体尺度的存在和作用。
第二,真理原则是人的活动中的条件性原则,价值原则是人的活动中的目的性原则。
真理所包含的关于对象的本性和规律,不仅是主体活动的对象,也是主体活动的前提。不尊重和服从这些条件,不从这些前提出发,人的任何有目的的活动都不可能成功。因此,在人的有目的的活动中,真理不是目的所选择的对象,而是使目的受检验的根据;不是目的决定真理的命运,而是真理决定目的的命运。当然,追求真理本身在一定条件下也成为一个目的,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真理同目的才是统一的。除此以外,真理都是作为前提决定目的,真理从来不是目的的产物,从来不从属于目的。总之,追求真理,坚持真理,意味着人对自己活动的目的和手段要从前提上加以反思和检验。
目的性是价值原则的核心。人们的一切活动都以获得一定价值为目的。正是为了这个目的,人们才会把自己的物质力量和精神力量都调动起来,去认识客体和改造客体。因此,价值原则也是人的活动的动机和动力的原则。没有价值原则,人们为什么要从事改造、创造世界的活动,为什么要反思和改造自身,都是不可理解的。
第三,真理原则是社会活动中的统一性原则,价值原则是社会活动中的斗争性原则。
真理的一元论本质表明,真理是没有个体性、群体性包括阶级性、民族性,真理的作用在于使不同主体的不同活动最终服从统一的真理。在社会发展中,只有符合真理的认识才能成立,只有符合真理的行动才能成功,这就使具有不同的目的、动机的活动最终有一个统一的结果和结论。在真理面前,是非最终是分明的,正确最终要排除谬误,这就是社会活动中的统一性的含义。真理的一元论,社会活动的统一性,归根到底是世界的物质统一性在人类活动中的体现。
价值的主体性是通过具体价值的主体多元化表现出来的。不同的具体主体有不同的具体价值关系和价值原则,不同的主体都坚持和贯彻自己的价值原则。因此,价值原则的作用是同主体的个性、阶级性、民族性等联系在一起的,是人们改造社会关系、进行社会斗争的原则。在社会存在着差别和对立,尤其是存在着阶级斗争的情况下,坚持价值原则就意味着斗争,包括意识形态斗争、阶级斗争、民族斗争等。
不论人们对真理原则和价值原则的特征和表现理解的程度如何,都客观地存在于人类生活中。二者之间存在的差别和对立恰恰深刻地体现了人类生活本身是一个包含着矛盾的过程。就人类生活的内容而言,追求真理和创造价值是一对不可避免的矛盾。例如,人们既要无条件地承认和尽可能全面地把握对象的真实情况,又要根据自己的尺度对这些真实情况加以取舍选择,并改造对象使之具备另一种真实性即实际的价值;人们通过科学活动揭示了客观世界的本性和规律,但科学发现同人们的现实利益、生活目的和道德准则等之间,往往表现出并非天然一致的性质;科学真理提供了关于事物发展必然趋势的唯一的正确认识,而人们的现实活动往往不依科学所要求的那样发生,等等。这些矛盾的存在一方面给人的活动、人类生活造成了困难和困境;另一方面又推动着人的活动不断发展,人类生活不断进步。
不能正确地对待价值与真理两大原则的矛盾,是形而上学的体现。其中,一种形而上学观点是不承认真理原则和价值原则在人类生活中的客观存在及其作用,企图把其中一个完全化解、归并为另一个;另一种形而上学观点,是夸大二者的差别和对立,并使之绝对化,成为不可调和的因素,现代西方哲学中的科学主义与人本主义两大思潮的分歧,实质上就是这种二元对立思维的外部表现。
二、真理与价值具体的历史的统一
真理与价值两大原则的种种对立和冲突,并不能否定这样一个事实:人类历史并没有因为这种矛盾而停顿或结束,相反,人类历史是在不断地发展着。在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人类追求和获得真理的成果同人类追求和创造价值的成果都日益丰富,二者交相辉映,显示了社会进步的无限潜力和光明前途。这表明,真理原则与价值原则在人类实践和认识发展的总体活动中,不仅是对立的,更是统一的,这正是保证进步和人们发展的必要条件。
真理原则与价值原则之所以能够统一,人们之所以能够自觉地实现二者的统一,主要是由于两个原因:
一是作为人类活动的基本内容,真理原则与价值原则的规定是相互补充的,而不是根本排斥的。真理和价值都不是存在于人的活动之外,而是生成于人的活动之中,人的活动是二者的矛盾统一体,统一体的存在就是二者统一性的基础和表现。真理与价值都是人的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内容,它们的规定性和要求必然包含着内在的一致性,通过相互补充、相互结合而构成完整的、有效的人的活动内容。例如,客体的规律性和主体的能动性,单独来看,它们都只是人的活动中的一个方面,只有一个方面,人的活动是不可能有效展开的。脱离了真理的价值原则是失去了客观依据的原则,脱离了价值的真理原则是没有意义的原则,任何单独的原则都不可能正确引导人的活动。
二是真理与价值都是人的活动所追求的目标,人类作为主体必然需要、也能够通过自我调节来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使它们达到某种方式的统一。实际上这正是人类一直从事的活动。每当具体的价值与具体的真理彼此冲突时,就要由具体的主体来调节自己的活动,如进行重大抉择以决定取舍,或者总结经验教训、认识真理、根据真理来调整自己的需要和计划,或者根据自己的需要寻找利用客观规律和条件创造新的可能,等等。一般说来,这种调节总是要使价值服从真理,使需要服从可能。就不断发展着的人类整体来说,其根本利益和价值原则是同真理相一致的,因此,人类以及代表人类整体利益的先进阶级总是能够通过自我调节而达到真理和价值的具体的统一;就个别主体而言则有相反的情况,这就是:某一主体的根本利益同真理是完全对立的,服从真理就意味着它的灭亡,因此,无论这一主体怎样调节也不可能克服自己的价值与真理的根本对立,其结果只能是这一主体连同对它的价值一起消亡。在一定意义上,这也是解决真理和价值对立和冲突的一种必然的、基本的方式。
真理原则与价值原则的根本一致性和总体上的统一性,总是在人们的具体的历史活动中实现并表现出来的。真理和价值之间具体的历史的统一,突出地表现为二者的相互贯通、相互引导和检验标准的一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