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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导论(第2页)

其次,哲学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不能把它简单地、直接地归结为或等同于“精神和物质”的关系问题。理解这一点,对于哲学的自我理解,对于掌握哲学的思维方式,对于解释哲学发展的历史与逻辑,都是非常重要的。

从哲学的发展史上看,“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是在对“精神和物质”的关系的再抽象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两者既有着密不可分的历史联系,又有着重要的原则性区别。恩格斯说,作为哲学基本问题的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在远古时代就以“灵魂对外部世界的关系”而萌发了;在“中世纪的经院哲学”中,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则表现为什么是本原的,是精神,还是自然界?世界是神创造的呢,还是从来就有的?而在近代哲学中,则不仅“十分清楚”地提出了“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而且使之获得了“完全的意义”。

“精神和物质”的关系,从根本上说,是一种何者为“本原”、何者为“派生”、何者为“第一性”、何者为“第二性”的“时间先在性”问题。在“时间先在性”的意义上,精神和物质的对立是僵硬的,其先后顺序是不能颠倒的,即:先有物质,后有精神;物质是第一性的,精神是第二性的;物质是精神的“本原”,精神则是物质的“派生物”。

应当看到,强调“精神和物质”的关系问题在“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中的重大意义,是十分重要的。这有助于人们鲜明地区分哲学的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但是,简单地把“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归结为“精神和物质”的关系问题,却会导致对哲学的简单化、经验化的理解,以至于丢弃哲学的“反思”的思维方式。

“思维和存在”的关系较之“精神和物质”的关系,其重要特征在于,其不仅具有“精神和物质”关系的“时间先在性”问题,而且具有超越“精神和物质”关系的“逻辑先在性”问题。这是二者的重大区别。在“精神和物质”的“时间先在性”问题中,精神和物质二者的关系是不可变易的,即“物质”是“本原性”的存在。而在“思维和存在”的“逻辑”关系中,则表现出极为丰富和极为复杂的矛盾关系。

显而易见,“存在”这个范畴不等同于“物质”这个范畴,它不仅包括“物质”的存在,也包括“精神”的存在。用近代哲学的方式说,“存在”不仅是“意识外的存在”,而且是“意识界的存在”。与这种“存在”范畴相对应,“思维和存在”的关系,至少就应当包括“精神和物质(意识外的存在)”的关系,也包括“精神和精神(意识界的存在)”的关系。

同样,“思维”这个范畴也不等同于“精神”或“意识”。从狭义上看,“思维”似乎只是“精神”或“意识”的一部分,但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意义上,“思维”就不仅是指“意识的内容”,而且也指“意识的形式”;不仅是指关于思维对象的“对象意识”,而且也指构成、把握、统摄和反省“对象意识”的“自我意识”;不仅是指“思想的内容”,而且也指“思想的活动”。

这表明,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所自觉到的“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中,不仅“存在”范畴具有相对性和多义性,与之相对应的“思维”范畴也具有相对性和多义性。正是这种“思维和存在”的相对性和多义性,构成了“思维和存在”之间的极为错综复杂的矛盾关系,并从而形成了哲学的极其丰富多彩的理论内容。如果把作为哲学基本问题的“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简单地、直接地归结为和等同于“精神和物质的关系问题”,就会忽视甚至无视“思维和存在”之间的极其错综复杂的矛盾关系,因而也就会忽视甚至是丢弃哲学自身的极其丰富多彩的理论内容。

再次,在对哲学基本问题的理解中,不能把“辩证法”问题排斥在外,而把哲学基本问题仅仅归结为“本体论”问题和“认识论”问题。

正如人们所熟知的,在对哲学基本问题的通常解释中,是把辩证法排斥于“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之外的。按照通常解释,哲学基本问题被分解为关于思维和存在“谁为第一性”(何者为本原)的“本体论”问题,以及思维和存在“有无同一性”(思维能否认识存在)的“认识论”问题。辩证法则变成与哲学基本问题无关的另一类问题。

作为这种理解的逻辑延伸,辩证法被分别地解释为与“本体论”和“认识论”相联系的理论形态和理论内容:其一,与“本体论”相联系的辩证法,即关于客观世界矛盾运动的“客观辩证法”(包括“自然辩证法”和“历史辩证法”);其二,与“认识论”相联系的辩证法,即关于人类认识和人类思维矛盾运动的“主观辩证法”(包括“认识辩证法”和“思维辩证法”);其三,作为“客观辩证法”和“主观辩证法”的总和,辩证法则被解释为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的发展的“普遍规律”的学说。

对此,我们应当提出的问题是:(1)能否把“客观辩证法”视为离开“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的关于“存在”的辩证法?(2)能否把“主观辩证法”视为离开“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的关于“思维”的辩证法?(3)能否把“关于普遍规律的学说”视为离开“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的关于“整个世界”的辩证法?

在《哲学笔记》中,列宁曾经尖锐地提出,如果一切都发展着,那么这是否也同思维的最一般的概念和范畴有关?如果无关,那就是说,思维同存在没有联系。如果有关,那就是说,存在着具有客观意义的概念辩证法和认识辩证法。列宁认为,这里所提出的问题,就是关于辩证法及其客观意义的问题。[3]在批评普列汉诺夫把辩证法“当作实例的总和……而不是当作认识的规律(以及客观世界的规律)”时,列宁又进一步明确地提出,辩证法也就是(黑格尔和)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因此,我们必须把辩证法同哲学基本问题统一起来,从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去定义和解释辩证法理论,真正揭示辩证法理论的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统一。

最后,在对哲学基本问题的理解中,我们还必须思考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为什么“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只是哲学的重大的基本问题,而不是人类全部活动的“基本问题”?

作为哲学基本问题的“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存在于人类活动的一切领域,贯穿于人类存在的全部过程。人类的认识活动是在“观念”中实现“思维和存在”的统一,人类的实践活动是在“行动”中实现“思维和存在”的统一。对于人类来说,“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真可以说是“无处不在”、“无时不有”。

仅就科学而言,自然科学是以思维规律去表述自然的规律,社会科学是以思维规律去表述社会的规律,思维科学则是以思维规律去表述作为研究对象的思维的规律,一言以蔽之,全部科学都是以思维规律去描述存在(自然存在、社会存在和思维存在)的规律。因而,“思维和存在的关系”是作为贯穿于全部科学活动之中的根本问题而存在的。哲学把“思维和存在的关系”作为自己的“重大的基本问题”来研究,就使得全部科学都成为自己反思的对象。

扩而言之,不仅科学是以思维的规律描述存在的规律,从而实现“思维和存在”在规律层次上的统一,而且人类把握世界的全部方式都是实现“思维和存在”的统一,即使是以宗教的幻化的方式、艺术的想象的方式、常识的经验的方式,也都是以自己的独特方式去实现“思维和存在”的统一。因此,我们又可以说,“思维和存在的关系”是作为贯穿于人类把握世界的各种方式的根本问题而存在的。哲学把“思维和存在的关系”作为自己的“重大的基本问题”来研究,就使得人类把握世界的各种方式及其成果都成为自己反思的对象。

由此我们应当提出一个更加尖锐的问题:既然“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存在于人类活动的一切领域,并贯穿于人类存在的全部过程,为什么不把它称做人类活动的基本问题,而专门地把它称作哲学的基本问题?具体地说,任何一门科学都是以思维的规律去描述存在的规律,从而实现思维与存在在规律层次上的统一,为什么不把“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称作科学的基本问题,而特殊地把它确定为哲学的基本问题?这是因为,除哲学以外的各门科学以及人类把握世界的各种方式,都是把“思维和存在”的统一当作“不自觉的和无条件的前提”,现实地在观念上或实践中实现“思维和存在”的统一;与此相反,哲学作为人类把握世界的一种特殊方式,它不是现实地、具体地实现“思维和存在”的统一,而是把“思维和存在的关系”当作“问题”而予以“反思”。这就是说,虽然“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存在于人类的科学活动以及其他全部活动之中,但是,人类在这些活动中都不是“反思”“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唯有“哲学”,它在人类的全部活动中扮演了一种特殊的角色,就是对“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进行“反思”的角色。在这种“反思”中所形成的“世界观理论”,就不是像科学那样去表述自然、社会和思维的规律,而是关于理解和协调人与世界相互关系的“哲学智慧”。如何理解哲学的“反思”的智慧,就是我们在整部《哲学导论》中甚至是在整个学习和研究哲学的过程中探索的根本性问题。

三、世界观与人和世界的关系

“世界观”并不是人站在世界之外去“观世界”,并从而形成关于“整个世界”的知识。如果是这样,哲学就不是以“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作为自己的“重大的基本问题”,而是以“世界”本身的存在及其运动规律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和基本问题。如果这样理解作为“世界观理论”的哲学,就会混淆哲学与科学这两种方式之间的相互关系,就会把哲学视为一种具有最高的普遍性和最大的普适性的“科学”,乃至总是把哲学当成凌驾于科学之上的“科学的科学”。

“世界观”是人对自己与世界的关系的理解,“世界观理论”是理解和协调人与世界之间关系的理论。正因如此,哲学不同于科学,它不是把“整个世界”作为自己的对象,而是把“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作为自己反思的对象;它不是为人们提供关于世界的知识,而是为人们提供理解和协调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历史、人与他人、人与自我“相互关系”的“大智慧”和“大聪明”。为了深入地思考这个问题,在对“世界观理论”的理解中,我们需要提出和分析三个重要概念及其相互关系,即“自在世界”、“世界图景”和“人类把握世界的基本方式”及其相互关系。

所谓“自在世界”,就是自然而然地存在着的世界,处于生生不息地运动和变化中的世界。把它称作“自在世界”,不仅仅是指它外在于人而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存在,而且主要是强调“自在世界”这种提法本身就意味着还没有从人对世界的关系出发去看世界。一旦从人对世界的关系出发去看世界,世界就成了人的“对象世界”,世界就成了人的“世界图景”。

所谓“世界图景”,就是人以自己把握世界的各种方式为中介而形成的关于“世界”的“图景”。这种解释表明了“世界图景”的不可或缺的二重内涵:其一,世界图景是关于世界本身的图景,是关于人与世界关系的图景,而不是某种与人或世界无关的图景,即使是宗教的幻化的世界图景,也只能是以幻化的方式所构成的关于人与世界关系的图景;其二,关于世界本身的图景,关于人与世界关系的图景,不是自在的世界,不是自在的人与世界的关系,而是人以自己把握世界的多种方式为中介而构成的图景,这样的“世界图景”离不开人类把握世界的基本方式。因此,作为“世界观”理论的哲学,就不是直接地以“世界”为对象而形成关于“世界”的种种“思想”,而是从“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出发,以人类把握世界的各种方式,特别是科学方式所形成的关于“世界”的“思想”为对象,去反思“思想”与“世界”的关系、“人”与“世界”的关系,从而形成关于人与世界相互关系的“世界观”理论。由此,就凸显了“人类把握世界的基本方式”在“世界观理论”中的地位与作用。

所谓“人类把握世界的基本方式”,简捷地说,就是人类把“自在的世界”变成自己的“世界图景”的方式。人类在其漫长的形成和演进的过程中,逐渐地形成了人与世界之间的特殊关系,即:人类不仅是以其自然器官与世界发生自然的“关系”,而且特殊地以自己的“文化”为“中介”而与世界发生“属人”的“关系”。常识、宗教、艺术、伦理、科学和哲学等等,就是人类在实践活动的基础上所形成的与世界发生真实关系的“中介”,也就是人类“把握”世界的“基本方式”。

人类以自己“把握”世界的基本方式为“中介”而与世界发生关系,这表明人是历史的、文化的存在,人的“世界图景”是与人的历史性的存在与发展密不可分的,因此,不能从“纯自然”的观点去看待人与世界的关系,而必须从历史的、文化的观点去看待人与世界的关系。合理的“世界观理论”只能是从“现实的人及其历史发展”出发而构成的哲学理论。因此,在对“自在世界”、“世界图景”和“人类把握世界的基本方式”这三个重要概念及其相互关系的分析中,重新理解与阐释作为“世界观理论”的“哲学”,这本身正是意味着一种理解人与世界关系的真正的“世界观理论”。

人类把握世界的各种基本方式,在其直接性上,首先是为人类提供了丰富多彩的“世界图景”,即宗教的、艺术的、常识的、科学的和哲学的“世界图景”;而它们之所以能够提供各种各样的“世界图景”,则在于它们本身是人类把握世界的不同方式,即宗教的、艺术的、常识的、科学的和哲学的“基本方式”;这些基本方式不仅为人们提供各种各样的“世界图景”,而且为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提供各自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规范”,即宗教的、艺术的、常识的、科学的和哲学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规范。这样,人类把握世界的各种基本方式,就以“世界图景”、“思维方式”和“价值规范”的三重内涵而构成哲学反思的对象,并由此而形成了哲学作为世界观、认识论、方法论、历史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极其丰富的理论内容。

四、世界观与认识论

人对世界的理解,人对人与世界关系的理解,是同人类的“认识”密不可分的,因此在讨论人对世界的理解之前,应当首先反思人类自己的认识。在现代哲学中,“认识论”不仅是哲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对哲学的一种理解和解释方式,这就是作为哲学观的“认识论说”。了解这种哲学观,对于理解哲学本身是十分重要的。

从哲学史上看,作为一种哲学观的“认识论说”,是在反思“普遍规律说”的过程中形成的。这种“认识论说”的哲学观认为:哲学的研究对象不是“整个世界”,而是作为哲学基本问题的“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哲学关于“普遍规律”的认识,不是通过研究“整个世界”而获得,而是以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学三者统一的方式来实现。

这种“认识论说”的哲学观,同“普遍规律说”一样,也具有深厚的哲学史背景。人们通常把西方哲学的发展史概括为古代的本体论哲学、近代的认识论哲学和现代的语言哲学,并把近代哲学的变革称作“认识论转向”。对此,有的西方学者作出这样的解释:“首先,哲学家们思考这个世界,接着,他们反思认识这个世界的方式,最后,他们转向注意表达这种认识的媒介。这似乎就是哲学从形而上学,经过认识论,再到语言哲学的自然进程。”[4]这种解释告诉人们:在哲学还没有从“思维和存在的关系”提出问题的时候,只能是直接地“思考这个世界”,并试图直接地揭示世界的“普遍规律”;当哲学开始“反思认识这个世界的方式”的时候,就出现了所谓的“认识论转向”,从“思维和存在的关系”提出问题,去寻求思维和存在所服从的同一规律,并把这个“同一规律”作为真正的“普遍规律”。

作为哲学基本问题的“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之所以能够在近代哲学中“被十分清楚地提了出来”并获得了它的“完全的意义”,从哲学发展的历史与逻辑上看,就在于近代哲学实现了“认识论转向”。近代以前的哲学还没有自觉到“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而是离开思维对存在的关系,直接地寻求和断言某种经验的或超验的“存在”,并把这种经验的或超验的“存在”归结为“万物的本原”,用这种经验的或超验的“存在”去解释全部的经验世界以及关于经验世界的全部知识。“认识论转向”,从根本上说,就是自觉到了“思维与存在”之间的矛盾,把“思维与存在的关系”当作最重要、最基本的哲学“问题”来进行研究,从而使研究思维与存在、主观与客观、主体与客体矛盾关系的“认识论”问题成为哲学的根本问题。

在这种“认识论转向”中,近代哲学以探寻思想的客观性为聚焦点,不仅研究了外在的世界与人的观念之间的关系,而且特别深入地考察了人的观念内部的诸种关系问题。对此,恩格斯曾经指出,我们的主观的思维和客观的世界服从于同样的规律,因而两者在其结果中最终不能互相矛盾,而必须彼此一致,这个事实绝对地支配着我们的整个理论思维。这个事实是我们的理论思维的本能的和无条件的前提。18世纪的唯物主义,由于其本质上的形而上学性质,只是从内容方面去研究这个前提。它只限于证明一切思维和知识的内容都应当来源于感性的经验,并且重新提出下面这个命题:感觉中未曾有过的东西,理智中也不存在。只有现代的唯心主义的,同时也是辩证的哲学,特别是黑格尔,才又从形式方面研究了这个前提。[5]在这里,恩格斯在提出理论思维的“前提”问题的基础上,指出18世纪的旧唯物主义和辩证的唯心主义分别地研究了这个“前提”的“内容”与“形式”。恩格斯的这个论断对于我们理解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统一是十分重要的。

作为整个近代哲学的理论总结,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的德国古典哲学,进一步丰富和升华了“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德国古典哲学的奠基人康德,从认识主体与认识对象的矛盾,以及认识内容与认识形式的矛盾去探索“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集中地考察了主体的认识能力问题。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黑格尔,则从思维的矛盾运动中去论证思维与存在的统一性,又从思维的建构与反思的对立统一中去展现思维的矛盾运动,力图在辩证法的“本体论”、“认识论”和“逻辑学”的统一中去解决“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费尔巴哈在批判黑格尔的唯心主义的过程中,则把“思维和存在”的关系归结为思维与“感性存在”的关系。这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以前的西方近代哲学所达到的关于哲学基本问题的认识水平,也就是西方近代哲学在“认识论”的意义上使哲学基本问题获得的“完全的意义”。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是哲学发展史上的伟大革命。马克思和恩格斯从现实的人及其历史发展出发,以实践论的思维方式去回答作为哲学基本问题的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从而实现了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统一。对此,我们在这里可以简要地作出这样的概括:由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所揭示的思维自觉反映存在运动的规律凝聚着、积淀着人类在其前进的发展中所创建的全部科学反映世界的认识成果,是“对世界的认识的历史的总计、总和、结论”,因此,在其客观内容和普遍意义上说,马克思主义哲学就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理论,即哲学世界观;由于马克思主义哲学从认识和实践的主体与客体交互作用的丰富关系及其历史发展来研究思维自觉反映存在运动的规律,为人类的全部历史活动提供认识基础,因此,就其研究对象和理论性质上看,它就是关于思维与存在统一规律的理论,即哲学认识论;由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所揭示的思维自觉反映存在运动的规律,既是对思维的历史和成就的总结,又是思维自觉地向存在接近和逼近的方法,因此,就其理论价值和社会功能上看,它又是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伟大工具,即哲学方法论。这就是我们从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统一中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解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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